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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03-06-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6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非典型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正在逐步恢复。为了巩固和发展非典防治成果,防止疫情反复,将非典防治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恢复全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5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坚持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分类指导、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总体要求,思想不能麻痹,领导不能削弱,工作不能松懈,切实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落实各项防治工作责任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调整防治非典指挥部工作方式,统一协调整合公共卫生和医疗资源,继续保持应急处理能力,做到常备不懈。

二、严格疫情报告,加强医疗机构的防治工作。各地要合理调整、规范定点医院。原则上每个市州保留一所定点医院(武汉市两所),每个县(市)建设和完善一所后备医院,一旦需要,迅速投入使用。在逐步恢复正常医疗秩序的同时,确保患者就医安全、方便,严防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

继续保留医院、乡镇卫生院现有发热门诊。各级医疗机构要设立相对隔离的预检接诊点,对就诊病人进行体温测量,对发热病人进行登记,对不明原因发热者,应迅速组织会诊和排查。发热门诊实行发热病人日报告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医院预检接诊点进行检查,确保发热病人监测和转诊工作到位。

完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联合工作机制。要加强医务人员流行病学知识以及传染病防治法规和防治专业知识培训,对发热病人必须询问流行病学史,并认真做好门诊日志和传染病登记簿的填写工作;一旦发生疫情,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派专人到医疗机构协助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做好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观察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疫情报告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严格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和“有事即报”制度及报告时限规定,并逐级上报疫情。

三、以人为本,科学规范隔离措施。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卫生部2003年第11号公告)划分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进行严格隔离观察,当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被排除时,要立即解除对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措施。各地对隔离人员要进一步甄别,凡不符合隔离标准的,必须立即解除隔离。对一般接触者进行为期2周医学观察,即每天检测体温并观察询问有无相关症状,如无异常,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其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

对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以下简称流行地区)有发热症状的流动人员,要在医疗机构内实行医学观察。对来自连续20天以上没有报告确诊病例地区的人员不再进行医学观察。随着疫情趋缓,要逐步取消对人员流动的限制,保证公务、商务和其他日常活动的正常进行。

要以科学态度关心和尊重治愈出院的非典型肺炎病人,不得限制其生活自由,若身体状况许可,应恢复正常工作、学习,保护其正当权益。要进行客观的宣传报道,防止盲目进行群体性预防性用药。认真做好一线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防止经过呼吸道、接触和粘膜的感染。不得对正常人群反复进行X线透视。

四、合理实施卫生检疫。要加强对人员流动的出入双控,防止疫病的输入和输出。一是对来自流行地区的飞机、火车、轮船、营运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凭所在地发给的全国统一规定格式的《车辆消毒证》放行,不再对当日已消毒的公共交通工具重复进行消毒。二是旅客在国内旅行无需出具健康证明。三是乘坐飞机、火车、轮船、营运客车的旅客在起始站填写全国统一规定格式的《健康申报卡》,该卡由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单位保管并根据需要及时转交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乘坐同一班(车)次的旅客,各地不得要求重复填写《健康申报卡》。四是旅客在起始站和到达站要各测一次体温,体温达到或超过37.5℃(以水银体温计测试为准,下同)的旅客不得登乘公共交通工具;体温38℃以上的旅客应立即排查,对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做好疫情报告。五是承运单位要对在途旅客的健康状况进行观察,发现有发热等相关症状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对旅客进行体温检测和填表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六是加强对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管理,严格体温检测和《健康申报卡》填报工作。出国(境)人员需要向对方国家、地区出具健康证明的,按国家质检总局和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非典型肺炎出入境卫生检疫按我国加入有关多边条约办理。

五、调整省界道口检疫消毒工作。凡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断交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通卫生检疫站(点)必须立即撤除。将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设置的63个省界道口检测点,调整为31个交通卫生检疫站(名单附后)。

进一步规范各交通卫生检疫站管理。一是要加强检疫力量,配备必要的卫生检疫人员和设施,缩短检疫时间。二是要保障道路畅通,保证人员流动和物资特别是鲜活产品的流通。保证农业生产跨地区作业以及有关行业和部门生产、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对持有交通部核发的《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的车辆,要优先放行,并免收通行费。三是负责对进入省内的货运车辆和非营运客车上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体温正常的人员予以放行,对发热病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组织填写、收取、保管,根据需要向当地疾病控制机构移交《健康申报卡》。同时,对上述交通工具内部进行消毒,发给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统一规定的《湖北省道路防非典检查合格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四是各交通卫生检疫站不对营运客车检疫消毒;不得对当日已消毒的交通工具重复进行消毒;不得对交通工具外部进行消毒,不得对所载货物进行消毒;对我省的出境车辆不再进行消毒。

六、做好重点部位、重点人群的防控工作。加强公共场所的防疫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学校以及宾馆、饭店、用工企业等单位,对来自流行地区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以及健康和个人情况登记。旅行社应对旅游团组的旅游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观察。要依法加强会展场馆、体育运动场所、宾馆餐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一旦在公共场所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病人接触场所的消毒工作应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各地区要宣传正确的消毒方式和方法,减少危害和污染。继续做好学校防控工作。对来自流行区的返校师生要继续做好医学观察,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要坚持体温日检制度,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即送医院就诊,并同时向当地防治非典指挥部报告。经常对学生宿舍及公共活动场所消毒通风,坚持学生活动审批和校门出入管理制度,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防控工作。

强化农民工监测措施。各地要认真做好返城农民工的非典防治工作,对已返城农民工要加强管理,但不得设置务工障碍。实行返城农民工报告和登记制度。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每日对返城农民工进行统计,通过省非典疫情信息应急系统逐级上报到防治非典指挥部。用工单位新招收农民工应向所在居委会申报、登记备案;用工超过200人的,要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用工单位要负责做好对农民工体温检测和报告等疾病预防工作,为农民工提供相对固定、卫生通风条件较好的住所。没有接收单位的农民工,由其居住街道居委会(社区)负责卫生检查、健康登记、疾病预防等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集中生活工作场所的卫生防疫检查。

七、组织科技攻关,保证生物实验研究安全。要充分发挥我省科技优势,组织力量开展非典诊断、预防、治疗方面的联合攻关。优先安排非典防治科研项目,重点保证研究经费,鼓励有条件的科研单位积极开发非典防治的快速诊断试剂和防治药品。加强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生物安全管理,切实做好有关标本的安全保管,防止被窃或遗失,严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开展非典病毒研究工作;非典病毒研究实验室的改扩建和新建工作必须按全国防治非典指挥部科技攻关组的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涉及到遗传资源出境的非典合作研究,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卫生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36号)的规定执行。省内从事非典病毒研究的单位必须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八、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抓紧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在2-3年内,建成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系统。近阶段,一是全面启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债建设项目。二是由省计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配合,确保今年9月底以前完成县级传染病区和乡镇发热门诊的建设。三是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定编、定员、定岗。四是组织专班,抓紧制定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五是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公共卫生经费投入,确保全省公共卫生系统正常运转。

九、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要深入持久开展“讲文明、讲卫生、改陋习、树新风”活动。推进全民健康教育工作,把城市社区、医院的健康教育和“亿万农民健康促进活动”落到实处,引导广大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防范的能力。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努力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卫生生活质量。要下大力清除城市生产、生活区的卫生死角、暴露垃圾,整治卫生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坚决纠正。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要予以查处。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调整后的湖北省交通道口卫生检疫站名单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调整后的湖北省交通道口卫生检疫站名单

线路名称

出口县(市)名称

相邻县(市)名称

依托收费站

检测点名称

其他检测点名称

合计:31个

一、国道检测点名称(16个)

207

荆州市公安县

湖南省澧县

南平

207

襄樊市襄阳区

河南省邓州市

黄集

209

恩施州来凤县

湖南省龙山县

菜园子

312

随州市曾都区

河南省信阳市

小林

316

咸宁市通山县

江西省修水县

贾家源

318

恩施州利川县

重庆市万州区

马蜂坳

105

黄冈市黄梅县

江西省九江市

小池镇

105

黄冈市黄梅县

安徽省宿松县

南杉木

106

黄冈市麻城市

河南省新县

福田河

106

咸宁市通城县

湖南省平江县

马港

107

随州市广水市

河南省信阳市

武胜关

107

咸宁市赤壁市

湖南省临湘市

赵李桥

209

十堰市郧县

陕西省淅川县

谭山

312

随州市曾都区

河南省桐柏县

淮河

316

十堰市郧县

陕西省白河县

胡家营西

318

黄冈市英山县

安徽省岳西县

杨柳

二、高速公路检测点名称(2个)

京珠高速

咸宁赤壁市

湖南省临湘市

鄂南站

(收费站外50至100米)

沪蓉高速

黄冈黄梅县

安徽省宿松市

界子墩

三、水路检测点名称(1个)

宜昌秭归县茅坪客运港

四、临近湖南、河南省道检测点名称(12个)

黄土线

孝感市大悟县

河南省罗山县

宣化

阳福线

黄冈市红安县

河南省新县

七里坪北

平伏线

随州市广水市

河南省信阳市

蔡河

公石线

荆州市石首市

河南省华容县

桃花山

雅澧线

荆州市松滋县

湖南省澧县

刘家场

港黄线

荆州市公安县

湖南省安乡县

黄山头

南大线

咸宁市通城县

湖南省临湘县

北港

牛程线

随州市曾都区

河南省信阳市

新城

桐枣线

襄樊市枣阳市

河南省桐柏县

新市

南鹤线

恩施州鹤峰县

湖南省石门县

走马

长三线

黄冈市麻城市

河南省新县

木子店

红东线

荆州市松滋县

湖南省澧县

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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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8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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