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6-06-2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三政〔200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
(一)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职业教育、特别是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护稳定、建设先进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强力措施,大力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快建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与职后培训并重,学校和企业结合,结构合理、功能多样、自主发展、灵活开放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十一五”期间,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具体目标是:
1.各县(市、区)要在目前的基础上,新建或改建1所中等职业学校,到2010年,全市的中等职业学校总数达到16所,年招生规模达到15000人,在校生达到45000人,基本达到“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
2.优化职业教育资源。建成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3所,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6所,市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8所,省级以上重点专业10个。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办学质量进一步提高,在校生达到7000-10000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率稳定在95%以上。
3.建成1-2个职业教育综合实训基地、5个示范性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10个示范性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大力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实用技术培训,每年培训农村劳动力30万人次,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5万人。
二、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宗旨,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专门人才
(三)实施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对企业在职职工以及转岗、失业人员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其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完善企业职工教育管理体制,积极创建学习型企业。加快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努力提高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在职工队伍中所占的比例。
(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完善工作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向二、三产业转移,加快农民脱贫致富步伐,提高进城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帮助他们在城镇稳定就业。
(五)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继续强化农村“三教”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充分发挥农村各类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及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作用,多渠道培养农村实用型和技能型人才,大面积普及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大力提高农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建成一批农村科技示范村,培养一批农村科技示范户和致富带头人,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六)实施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面向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大力发展社区教育、远程教育,通过自学考试和举办夜校、周末学校等多种形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加快构筑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立交桥”,使职业教育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建立。
三、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各项改革
(七)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的转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
职业教育工作重点要坚持扩大规模与提高质量并重的原则,积极推动办学模式从学历教育向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相结合转变,培养目标从一次性、终结性就业教育向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开发转变,促进职业教育逐步实现规模化、优质化和信息化。
(八)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生的文化基础教育和职业能力培养,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围绕我市五大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现代农业,灵活设置专业和培训项目,增强专业的适应性。积极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要将中、高级技工以及技师的能力标准有机地转化为职业院校的课程目标。把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考核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逐步建立有别于普通教育、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选拔与评价的标准和制度。
(九)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加强与企业的紧密联系,扩大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课的内容,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促进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
(十)积极开展城市对农村职业教育的对口支援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把职业教育对口支援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扶贫、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城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城乡之间职业院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鼓励城市职业院校对农村跨地区学习的学生减免学费,并提供就业帮助。
(十一)深化公办职业学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聘任制,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机制。深化学校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建立和完善面向市场、自主办学的内部运行机制,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学校内部科学民主决策,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现代学校制度。
(十二)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公办职业学校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公办职业学校可以探索公办民助等新的办学模式。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
(十三)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各职业院校要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首、全员育人,把德育工作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要紧密结合学生特点突出以诚信、责任、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职业院校党团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学生党团员。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
(十四)建立和完善遍布城乡、灵活开放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在合理规划布局、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每个县(市、区)都要重点办好1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中心(中等职业学校)。乡(镇)要以成人学校为主体,依托农村中小学及其他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社区要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培训制度。
(十五)实施县级职教中心专项建设计划,每年重点扶持建设1-2个县级职教中心,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各县(市、区)要安排资金改善县级职教中心办学条件。
(十六)实施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在整合资源、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基础上,着力建设1-2所高水平的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重点提升培养培训能力,促进其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中起到示范作用,带动全市职业学校全面进步,整体上台阶。
(十七)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围绕技能型紧缺专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在重点专业领域建成10-15个专业装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职业教育专业实训基地。
(十八)实施市级示范性乡(镇)成人学校建设工程。每年重点扶持5所乡(镇)成人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使其成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重要基地。
(十九)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市、县两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职业院校师资培养和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教师职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创造更多机会,选派职业院校优秀教师到高等学校或国外进修和培训。聘请国内外行业专家,参与职业院校专业建设和对教师的继续教育。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要改革和完善职业教育教师聘用政策,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引进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技师等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对教育质量较高、发展势头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相应增加教职工编制。
五、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
(二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民办职业学校所需办学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保证民办职业学校发展需要。因国家建设或城市改造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拆除属于民办职业学校所有的办学场所时,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要解决新的办学用地并给予合理补偿。民办职业学校在征地和新建、改建教学科研用房、教职工和学生生活用房及其附属建筑设施时,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民办职业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为所聘教师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学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
六、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十一)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十二)全面推进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市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组织协调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学生考核合格后,同时取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二十三)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市、县两级财政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逐年递增,“十一五”期间,市政府对职业教育投入专项经费,分类支持县级职教中心建设、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乡(镇)成人学校建设补贴、骨干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设立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新建、改建、扩建职业学校和县级职教中心,乡(镇)成人学校建设、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二十四)“十一五”期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实施的职业教育各项计划中涉及我市的项目,要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要求,按照项目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
(二十五)全面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市财政安排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各级政府要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10%-20%用于农村职业教育。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比例,市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的10%要用于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六)企业要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二十七)继续做好教育扶贫工作,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从2006年起,市、县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特困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学金、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为其提供助学贷款。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业及地矿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八、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二十八)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辖区内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教育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劳动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二十九)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
(三十)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定期开展全市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大力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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