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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文号:令1996年第8号
颁布日期:1996-11-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暂行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

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纳国内外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策出力,市人民政府继续坚持聘任政府顾问制度。为了确保聘任工作有领导、有组织和有计划地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受聘条件

(一)关心南宁发展,愿意为南宁市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二)具有较突出的技术水平和业务专长,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二、聘任程序

(一)市长提名,或副市长提名后经市长同意,提交市人民政府党组讨论;

(二)市人民政府党组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审定;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委批复下达聘任通知;

(四)市长与被聘任者签订聘用合同书,并发给应聘者聘用证书。

三、权利和义务

(一)定期或不定期获得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些重要决策文件、统计报表、年度计划、发展战略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有权参与市政府举行的一些重要发展战略的研讨、重大项目的论证、评审以及一些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并对市政府的工作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有义务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计出力,每人每年至少提出1-2条重大建议,应邀出席我市重要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四、管理和待遇

(一)市政府对受聘的顾问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依据聘用合同书进行管理;

(二)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由市政府发给一定的聘用费;

(三)应聘人员受市政府委派出差的费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四)应聘期间作出重大贡献的,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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