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南府办〔2007〕221号 |
颁布日期:2007-08-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矿产资源开发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7〕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矿产资源开发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矿产资源开发矿区整合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64号)要求,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际,现制定本整合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坚持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通过整合,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以优并劣,扶优扶强,促使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至2008年底,全市矿山数量在2006年底数量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上。
(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提高10%以上,废水及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10%以上。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整合后矿山做到边开采、边治理,矿山土地功能恢复及生态恢复率达到30%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矿区资源整合符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国家对有关矿产资源总量控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定,整合工作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二)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整合工作应根据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构造条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进行整合。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整合工作。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五)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因地制宜,切实可行。整合工作应根据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及地质构造条件,结合各县(区)矿山、矿种实际,选定重点矿区,制定出具体、切实可行的整合方案。
四、整合范围
(一)重要矿种。以煤、锰、铅锌、铜、滑石、石灰石等矿种为重点整合的重要矿种。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将其他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亦列为整合的重点。
(二)重点矿区。上林县木山、乔贤煤矿区,马山县百龙滩煤矿区,隆安县白马煤矿区,武鸣县两江铜矿区,武鸣县大明山钨矿区,上林县明亮铅锌矿区,武鸣县板苏锰矿区,马山县乔利、林圩、周鹿锰矿区,上林县明亮锰矿区,上林县马鞍山滑石矿区,马山县古零塘甲滑石矿区等。
(三)其他矿山。各县(区)根据本县(区)实际,对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如石灰石)密集矿山列入本县(区)整合的范围。
五、工作安排
整合工作以县(区)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2007年底前完成煤、铜、锰等重要矿种和1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全市整合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调查摸底。各县(区)对辖区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整合范围,为编制我市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奠定基础。此项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
(二)制订实施方案(2007年8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实施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部门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合区域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县(区)协商编制实施方案;协商不一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市发改委根据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协调确定。各县(区)整合实施方案先送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审查,再由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联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县(区)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前应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审定。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本辖区内重点矿区中确定一个以上,并于2007年11月底前完成整合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县(区)的情况,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监督和指导这些矿区的整合工作。
(三)方案实施(2007年9月1日-2008年10月底)。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充分采用能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四)检查验收。分两个阶段检查验收。第一阶段检查验收于2007年11月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先对本行政区域内第一阶段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于2007年11月10前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会同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适时对全市的整合工作进行阶段检查验收,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专题报告。第二阶段检查验收于2008年11月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第二阶段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于2008年10月31日前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会同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适时对全市的整合工作进行第二阶段检查验收,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整合工作验收专题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整合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整合后需重新办理的有关证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审查煤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取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逐级上报并列入省级整合总体方案。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设置新采矿权。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
(四)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县(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核审。各县(区)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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