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南府办〔2007〕233号 |
颁布日期:2007-09-1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7〕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南宁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7〕5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监发〔2007〕4号)要求,为使我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以及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通过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巩固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市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遏制和惩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进一步改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
二、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南宁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钱学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艳珍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阮兆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卢志勇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友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办公室成员从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抽调工作人员组成。
三、主要内容
(一)对去年下半年以来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回头看”检查。
1.对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情况进行复查。重点是复查有无遗漏,并根据复查的结果重新登记上报。填写《2005年1月—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附件1)、《2005年1月—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附件2)。
2.对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检查。一是对已排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再作梳理。重点是对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和标准的,要立案查处;二是对已立案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进行复查。重点是对违法违规行为定性不准的,要予以纠正并重新处理;三是对立案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复查。重点是对应处罚而未处罚或者处罚不到位的,要予以纠正,对已作处罚决定但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落实;四是对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复查。重点是对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要予以纠正,责任追究决定不落实的,要督促落实。
根据上述内容对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后,填写《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回头看”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
(二)对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清理。
重点是对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逐宗登记造册,并梳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填写《2006年10月—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附件4)、《2006年10月—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附件5)。
(三)集中力量再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重点是查处非法批准征占农用地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特别是涉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侵害农民权益的案件。市、县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要联合查处一批典型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9月10日前,完成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部署,组织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学习上级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二)“回头看”检查和清理阶段。10月20日前,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按要求对去年下半年以来开展的专项行动工作认真进行“回头看”检查。在此基础上,对去年下半年以来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通过检查和清理,认真填报附件1—5各种表格。各县要在10月20日前将本辖区附件1—5各种表格按要求分别报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10月31日前,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将全市情况汇总后,将附件1-5各种表格按要求分别报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
(三)集中查处和整改阶段。11月20日前,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对“回头看”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包括对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情况进行清理后发现有遗漏的,要重新如实上报有关情况;对已掌握的案件线索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对已立案的违法违规案件定性不准的,要予以纠正并重新处理;对应予处罚而未处罚或者处罚不到位的,要予以纠正;对已作处罚决定但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落实;特别是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坚决予以拆除和没收;对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要予以纠正;责任追究决定不落实的,要督促落实。在此基础上,市、县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辖区内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和标准的案件,要予以立案调查处理,特别对非法批准征占农用地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侵害农民权益的典型案件,必须下大力气,严格依法查处。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都要集中力量,争取在年底以前查结一批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四)总结阶段。为能及时将全市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上报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各县人民政府要在11月25日前将本辖区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同时填写《专项行动期间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附件6)一并报送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12月5日前,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各县报送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全市工作情况后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
五、工作方法和要求
(一)成立机构,落实人员。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为使该项工作顺利开展,扎实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落实具体办事机构和人员负责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督查督办工作。为掌握全市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市人民政府将不定期组织联合督查组开展专项督查,督办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对部署不及时、工作不认真、查处不到位的县、区,将结合行政效能建设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落实。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实、进展缓慢的,要反复督查,严格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三)按时上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专项行动工作月报制度。每月20日前,县(区)一级监察、国土部门要向市一级监察、国土部门书面报告本辖区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对重大情况应及时专题汇报。每月25日前,市一级监察、国土部门要向自治区一级监察、国土部门书面报告我市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四)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严格执法,坚决纠正以罚代法的行为。对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未处罚或者处罚不到位的,或者处罚决定未得到落实的,上级机关要责令整改,并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处罚到位。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辖区范围内继续发生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政府机关组织或者具体实施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要从重处理;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来仍在顶风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要加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工作:
1.公安部门对阻挠执法的,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人民法院要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执行的案件。
3.建议人民检察院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人,应尽快依法立案查处。
4.建设部门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对承接无《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的施工队伍,应依法采取处理措施,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5.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得向无《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工地供水、供电、供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转供水、转供电、转供气的管理,禁止转供单位向涉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施工工地供水、供电、供气;对私自接水、接电、接气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6.消防部门应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对涉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一律不予消防验收,坚决查处利用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7.水利部门对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
8.环保部门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以及产生噪音扰民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
9.城管部门对堆放在道路上用于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应按照或者参照《南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10.房产部门应加强房屋租赁和交易市场管理,不得为涉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坚决查处违法租赁行为,禁止此类建筑进入租赁市场。
11.工商、文化、卫生、税务等部门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或者合法租赁手续的生产经营者,不予办理相关执照。发现生产经营者利用涉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责令其立即停业,暂扣其有关执照,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2.市财政部门应保障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经费的落实。
附件:1.2005年1月—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略)
2.2005年1月—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略)
3.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回头看”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4.2006年10月—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略)
5.2006年10月—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略)
6.专项行动期间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