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 文号:汴政〔2007〕34号 |
颁布日期:2007-06-1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汴政〔200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全面提高我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
农村五保对象是最困难的弱势群体,深入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五保供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研究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和完善政府扶持乡镇敬老院建设和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把妥善解决好五保对象生活,实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列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对于工作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按要求完成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特别是年底前没有完成30%集中供养率的地方,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适当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我市大部分县、区现执行集中供养1200元、分散供养1000元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与全市农村居民2006年人均生活支出1819元的平均水平有较大差距。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的要求,各县、区政府要依据本地村民的生活水平状况,适当提高农村五保对象特别是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
三、确保农村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和五保供养资金足额到位
落实农村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和足额列支五保供养资金是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将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对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按要求取消五保待遇或不予批准,确保五保供养法规的严肃性。各县、区政府要足额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地五保供养人数的变动进行适当调整。省财政拨付的集中供养每人每年3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00元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和提高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得计算在当地供养标准之内。五保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归本人所有,不准折扣供养标准,切实做到“按标施保”。五保供养资金要集中管理,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按季度足额拨付到民政部门,确保供养资金按时按标准发放到户。此前没有按标准发放五保供养金的地方,自通知下发之日起,20天内全部补发到位。
四、加大敬老院建设力度,努力完成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任务
今年,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再次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列入“十大实事”和“十五件实事”,明确提出了“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提高到30%”的工作目标。为确保五保集中供养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根据我市目前敬老院情况和集中供养任务,各县、区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敬老院建设方案,积极筹措建设资金,10月20日前全部完成敬老院新建、改扩建任务,11月10日前完成配套设施和入住五保对象的核定工作,11月底前入住完毕,届时,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市财政、民政部门将根据各县、区五保集中供养情况下拨农村敬老院建设补助资金(含省拨付部分)。县、区政府要努力加大对敬老院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按照不低于上级下拨补助资金的数额进行筹集,并及时足额到位,以确保新建、改扩建敬老院工作的顺利进行。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专帐,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进一步加强乡镇敬老院规范管理
进一步加强乡镇敬老院规范化管理,对于全面提高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配备与敬老院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各县、区要按照10名集中供养人员配备1名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除敬老院主要管理人员由县、乡政府配备外(院长原则上由乡镇政府民政工作人员兼任),其他服务人员要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择优选配有爱心、责任心强、素质高、年富力强的工作人员,以满足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敬老院招聘工作人员实行最低工资政策,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并视其表现给予适当增资鼓励和辞退处理。要将敬老院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以稳定敬老院工作人员队伍,提高服务管理质量。要进一步完善敬老院服务管理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加强敬老院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服务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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