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5-12-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汴政〔2005〕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制度,规范企业信用征集活动,防范信用风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建设“开封企业信用网”,并先期组织部分企业上网。“开封企业信用网”是整个“诚信开封”建设的主要标志和重要载体,是全市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载体。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开封企业信用网”已于11月份正式开通运行,为更好地发挥“开封企业信用网”宣传我市诚信企业、倡导诚信经营、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加强开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工作原则
我市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是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向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收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各类经济组织。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整理、交换和发布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是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发布单位,具体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企业信用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整理、存储、日常维护、数据安全,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息披露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不得征集和披露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合法利益以及虚假的信息,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提供信息单位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
(一)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涉及范围广、单位多、信息量大,必须科学组织、落实责任、积极推进。下列各机关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或其所属的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报送相关企业信用信息:
1.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质监局、建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民政局、文化局、药监局、安监局、电业局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
2.人行开封市中心支行、开封市银监分局、信用联社开封办公室、工商银行开封市分行、建设银行开封市分行、农业银行开封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开封市分行、中国银行开封市分行、开封市商业银行在金融活动中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二)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本目录:企业的基本情况(名称、住所、经济类别、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东情况等);重大商业信用信息(企业财务、纳税、质量安全、进出口、贷款信用、交易信用等记录);社会公共信息记录(企业社会保险、市政公用事业缴费、企业劳动用工、薪酬支付、安全生产等记录);特别记录(企业授信评级获奖记录,有可能影响企业信用状况的涉及行政处罚或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记录等)。
市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属的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应当根据信用建设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信用信息征集的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提供信息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属的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提供相关企业信用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除外。
市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在征集企业信用信息活动中要保持提供信息单位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原始完整性,在接受、传输企业信用信息时,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告知提供信息单位予以纠正。提供信息单位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关于信息披露工作
(一)披露企业信用信息时要将每个企业的信用记录单独披露,不得将不同企业的同类信息集中披露。披露企业信用信息时,应当平等披露,对所有企业信息的公开披露要按照统一的标准披露。市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不得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作出主观性评价。
(二)市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属的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征集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企业报请政府审批、核准、登记、认证、年检的结果;企业获得的原产地标志认证,国家及省、市级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三)市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属的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可以向下列单位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向市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属的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按约定的程序申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征得被查询企业授权同意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依职权进行调查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
向其披露的信息内容是: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企业用工情况;企业的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报请政府机关审批、核准、登记、认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学习经历等基本情况;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和商事仲裁裁决记录;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提供信息单位可以根据商定的权限免费共享企业信用信息资源。非提供信息单位因依法对企业进行有关审批、核准、登记、认证等活动;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而需要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要经所在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提出查询申请,并说明查询目的和主要内容,签定查询协议,然后按照协议进行查询。
(五)行政机关在有关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示范企业评审和政府采购等活动中,应当使用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市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属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要及时提供所需的企业信用信息。未经批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将本机关掌握或通过查询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披露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人。
(六)被征信企业认为本企业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市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提出更正申请。市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接到企业要求更正的申请后,应当进行核对,经核对与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原信息不一致的,要即时更正;与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要告知企业向提供信息单位申请更正。企业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的5日内向提供信息单位提交信息更正书面申请,提供信息单位应当自接到企业信息更正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七)对企业向提供信息单位申请更正的信用信息,市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按提供信息单位的书面答复处理;提供信息单位逾期不答复的,企业仍认为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异议报告,市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应当将异议报告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市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在企业申请更正信息期间,不得对外发布该异议信息;企业逾期未向提供信息单位提交信息更正要求的,视为无异议。
(八)市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要对企业信用信息被使用的时间、对象等情况进行完整记录,并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2年。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最长期限:基本信息,至企业终止为止;企业自愿公示的信息,至企业要求终止公示为止;企业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记录为5年;企业破产记录为10年;企业逃废债务记录为10年;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被处禁止从事某行业的处罚记录,为禁止期限届满后2年;行政、刑事处罚记录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自该信息被首次披露之日起计算。
四、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
提供信息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来负责这项工作。拒绝或者拖延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或者书面答复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上报市政府给予书面通报批。
提供信息单位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向市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属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提供虚假或者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给有关企业造成损失的,提供信息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信息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查询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和泄露信用信息,给有关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超越使用范围使用企业信用信息、擅自更改企业信用信息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市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有关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管理是我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我市的企业信用建设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明确工作职责,分解工作任务,确保信息征集准确、报送及时,确保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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