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汴政办〔2008〕49号 |
颁布日期:2008-03-25 | 失效日期:2015-02-15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出口创汇表彰奖励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08〕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开封市出口创汇表彰奖励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开封市出口创汇表彰奖励
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不断提高我市经济发展的外向度,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努力扩大出口创汇,促进全市对外贸易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创汇表彰奖励办法
(一)责任目标分解下达
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出口创汇目标,由市政府目标办会同市商务局分解下达至各县、区及市直有关责任单位。
(二)考核依据和办法
以郑州海关统计的上年实际出口创汇总值为依据,每季度通报一次各责任单位的目标实施进度,每半年小结一次,年终进行总结、考核和奖励。
(三)奖励办法
1.对县、区及责任单位的考核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区及责任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1)当年出口实绩在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且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目标的,授予“开封市出口创汇突出贡献奖”称号,奖励人民币3万元。
(2)当年出口实绩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且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目标的,授予“开封市出口创汇重点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2万元。
(3)当年出口实绩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且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目标的,授予“开封市出口创汇先进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1万元。
(4)对完成出口创汇年度目标的责任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2.对各类出口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考核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给予表彰和奖励:
(1)与上年实际出口创汇相比保持增长,且当年出口实绩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授予“开封市出口创汇突出贡献奖”称号,并对与上年实际出口创汇相比超出部分每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的奖励。给予企业法人代表4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与上年实际出口创汇相比保持增长,且当年出口实绩在1000万美元-1999万美元的企业,授予“开封市出口创汇重点企业”称号,并对与上年实际出口创汇相比超出部分每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的奖励。给予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与上年实际出口创汇相比保持增长,且当年出口实绩在200万美元-999万美元的企业,授予“开封市出口创汇先进企业”称号,并对与上年实际出口创汇相比超出部分每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的奖励。给予企业法人代表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4)对当年获取进出口经营资格,且当年实现直接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人民币国际市场开拓奖励,并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获奖县区、市直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支付;获奖企业的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支付。
二、考评资格
(一)必须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
(二)企业依法经营,当年收汇率在80%以上,且无走私、逃套汇和偷漏税行为。
三、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我市进出口企业参与开拓国际市场的各种活动。该资金实行部分支持方式,即开拓市场所需资金,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或省支持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再次支持。
(一)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参加由省、市组织的考察国际市场活动的,除按国家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申请支持外,市财政按省实际支持额的不足部分给予再次支持。
(二)企业参加省、市组织的国(境)外国际商品展销(展示)活动的,除按国家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给予支持外,市财政按省实际支持额的不足部分给予参展企业再次支持。
(三)企业组织名、优、特、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参加国(境)外国际商品展销(展示)活动的,除按国家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给予支持外,市财政按省实际支持额的不足部分给予参展企业再次支持。
(四)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五)参加以上各项活动的企业,须于每年初向市商务局提交年度活动安排和申请,并按省要求填写《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计划申请表》。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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