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4-03-2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社会团体(协会、学会):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文件要求,现将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家有关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2、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3、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4、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5、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社会团体对本通知的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我委法规与产业政策处。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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