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5-08-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规范"引厂进店、招商进场"的招用单位使用促销员营业员等各类人员缴费行为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市区范围内(含市直、京口、润州、丹徒、镇江新区),凡采用“引厂进店、招商进场”等形式招用的促销员、营业员等各类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各类促销员、营业员在参加社会保险时,可以在实际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两者之中选择一方参保缴费。如在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用人单位应负责和留取其参保证明(复印件);如在实际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必须按实际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缴费。
如果促销员、营业员等既没有在实际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也没有在派遣单位参保缴费,应视同未参保人员。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市地税部门将按照《关于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征收社会保险统筹费的试行办法》(镇政办发〔2005〕68号)文件精神,对招用单位征收10%“社会保险统筹费”,不计个人帐户。
各辖市参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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