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6-11-2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宁政办发(2006)147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整个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减轻农场职工负担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国有农场职工的关心和爱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精心布置,认真抓好落实。
二、各有关区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132号)文件规定和全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本区县、本系统国有农场的实际情况,以2006年11月20日在职职工人数(不含不承包或不承租国有农场农用资源的农场管理人员),按照区县或系统内政策基本统一的要求,合理制定补助方案,补助资金实行市属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所在的区县总额包干。
三、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实行逐级审批。各有关区县税改办、市属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实施方案分别经区县和市属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于2006年11月27日前报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农税局)。
四、有关区县和市属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负政策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的局面,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国有农场职工真正享受到实惠。市有关部门将于2007年1月对全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动国有农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创新,切实减轻国有农场职工的负担,消除农民、农场职工的负担差异,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结合江苏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职工负担,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一政策、规范分配。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场职工的负担。二是适度倾斜、合理补助。国有农场职工减负政策的支出,由中央和省财政考虑农场历史、经营、人员、资源等情况予以适当补助。三是各负其责、直接补贴。按照隶属关系,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将减负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场职工。四是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有序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三)总体要求。2006年全省全面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在继续落实全面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基础上,免除国有农场职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负担,确保将农场职工负担减下来。二是继续深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场职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范围和主要政策
全省从事农业种植、养殖业的国有农场(包括国有林场、茶场、畜牧场、渔场等),纳入国家农场税费改革范围。
(一)继续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2005年,我省全面免征农业税,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已经全部免除。2006年,原向农场职工收取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包含农业税的国有农场,应通过核减承包费等形式将取消农业税政策进一步落实到职工。
(二)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负担。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职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负担予以免除。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形式,将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负担的好处直接补贴农场在职职工(不含不承包或不承租国有农场农用资源的农场管理人员)。
农场职工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负担免除后,不得通过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加重职工负担。从2006年起三年内,各国有农场必须确保内部承包费(不含向社会发包部分和国家规定增加的社保资金部分)标准不提高,职工农用土地、水面资源(不含职工参与社会竞标取得资源)和基本工资(生活费)不减少,职工社会保障(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等)和农场农业服务水平不降低。国有农场因职工社保支出增长等因素,确需提高内部承包费或实施其他涉及职工权益事项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省属国家农场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税改办备案。
国有农场职工要增强权益保护意识,享受的补助应当优先用于交纳或补交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三)规范国有农场和职工的利益分配关系。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职工的其他收费项目。改革后,国有农场向承包农业用地职工的收费,原则上限定为土地承包费,主要用于农场管理费、公益性支出和职工自身受益开支。印制并发放职工负担权益明白卡,明确职工的负担和社保经费、经营面积、工资(生活费)等各项权益,对所有卡外的收费,职工有权拒付。清理规范收费工作,由省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会同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四)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以2005年各地、各部门上报省税改办的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统计为依据,综合考虑国有农场历史经营情况与职工人均资源等因素,由中央和省对落实免除国有农场职工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负担政策予以相应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继续推进国有农场社会性职能剥离工作。2000年,我省启动了国有农场社会职能剥离改革。几年来,相当部门国有农场的义务教育、医疗、政法等社会职能得到有效剥离,农场及职工负担明显减轻。这项改革目前尚未到位的地区,要以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为契机,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快推进国有农场社会性职能、机构、人员移交地方工作,实现政企分开,切实减轻职工负担。
(二)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的要求,合理调整国有农场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体系,推行国家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
(三)加大对国有农场的投入。各地要将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围,纳入农村新五件实事建设规划,加大支持力度,增加对国有农场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投入。国家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要按有关规定落实到国有农场及职工。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农业分场(生产组)、生活队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涉农补贴“一折通”平台,于年底前将涉农补贴专用存折发放到每一个农场补贴对象,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到位。要建立和完善职工负担监管机制,切实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职工负担的行为。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农场、分场(生产组)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布栏,公布职工权益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对侵害职工权益和加重职工负担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
根据国务院要求,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关系到广大农场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全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由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税改办具体组织实施。省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由省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市、县(市、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由市、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税改办具体组织实施。要建立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部门协作机制,加强领导和协调,明确财政、农林、渔业、劳改、劳教、农垦、物价、劳动等相关部门在改革中的分工和责任,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有序推进改革。全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分为政策宣传、制定方案、审批方案、政策落实、检查验收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政策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和省属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国有农场认真宣传改革政策,向职工公开改革咨询举报电话。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广大农场职工充分体会党和政府的关心和爱护,全面了解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参与到改革中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履行应尽义务;使国有农场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将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省属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根据改革的政策和要求,深入调查研究,按照区域(系统)内政策基本统一、向务农职工适当倾斜和资金直接补贴到人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督促和指导国有农场形成具体实施方案。在认真审核国有农场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本系统的汇总方案,于2006年11月30日前报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审批方案。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汇总方案进行审核,报经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于2006年12月10日前下发各地、各部门。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按照省批准的方案,各级政府、省属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将减负补助数额下达各国有农场。国有农场将补助分解到人、并张榜公布;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省属国有农场财务部门于2006年12月31日前将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直接发放给农场职工。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在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过程中,各地和省属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有序推进。省将于2007年1月对全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情况年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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