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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入WTO过渡期吉林省应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2-04-0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入WTO过渡期吉林省应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2〕1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做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全省各项应对工作,省政府制定了《加入WTO过渡期吉林省应对工作指导意见》,并经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八日

加入WTO过渡期吉林省应对工作指导意见

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是致力于监督世界贸易和使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加入WTO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根据《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从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到2005年前后为过渡期。为使我省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依据WTO规则和我国加入WTO承诺,制定《加入WTO过渡期吉林省应对工作指导意见》。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有关部署,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加强学习,积极适应,主动调整,趋利避害,遵守和运用WTO规则,做好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应对工作。坚持“高效益、广就业、可持续”方针,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为目标,落实国家扩大内需的各项措施,努力保持国民经济较快增长;加快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进一步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制、信用和服务环境,大力推进全方位开放,更加充分地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与“十五”计划和《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相衔接,扎实落实各项任务,推进吉林跨越式发展。

总体目标: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适应性转变基本完成,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各种措施与WTO规则和我国加入WTO承诺的要求相符合,初步建立统一、公正、规范的市场环境。产业结构调整创新和优化升级取得突破性进展,农业、工业、服务业的主要行业及骨干企业初步具有国际竞争力。全方位开放格局基本形成,适应国际贸易和投资的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初步完善,利用外资和开拓国际市场取得较大成效。全社会就业压力得到较大缓解,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保持社会基本稳定。全社会开放意识、竞争意识、法制意识和信用意识普遍得到增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科学文化素质、职业技能、道德水平明显提高。

一、政府

按照WTO的规则,每个成员都享受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履行中央政府的承诺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地方政府要适应WTO规则,以政府的率先适应带动全社会的适应。按WTO规则和我国加入WTO承诺的要求,尽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提高按国际通行规则办事的能力。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按照合法、效能、责任和监察的原则,加快有关政策调整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废止工作,建立健全统一、公开、规范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行政管理及服务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政行为

1.抓紧清理和修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在2002年5月底前完成省本级和有关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2.加快立法步伐。遵循立法的规定和WTO规则以及我国政府的承诺,加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抓好经济立法工作。

3.在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贯彻法制原则。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都要既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又符合程序法的规定。以依法治“官”和依法治权为核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约束。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考核评议制,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员。

4.严格实行行政违法责任追究制。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的行政领导和行政监督,对行政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5.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我国承诺的国民待遇原则,对我省企业与省外、国外企业发生的经济纠纷和矛盾,在行政管辖权内要依法调处,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不得违法干预。

6.各级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具体承办与WTO有关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事务,受理行政投诉等具体业务。

(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转变政府管理方式

1.全面清理现有审批事项,完善行政审批立法。对现有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凡是应由市场调节、中介组织提供服务、行业自律、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妨碍市场开放、公平竞争的事项,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的事项和与WTO规则、国际通行惯例相悖的事项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对清理后保留的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时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做到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有效监督。要建立取消审批事项的监管办法,防止管理脱节。按照行政许可的法规及WTO规则的要求,制定我省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要依法从严设立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事项,在我省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可设置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事项外,其他文件均无权设置。

2.建立行政审批听证、公布制度。凡涉及相对人增加义务及影响其权益或对经济、社会生活影响比较大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核部门或者实施部门要举办行政听证会,充分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审批事项必须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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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3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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