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0-02-1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0]4号
白山政办发[2000]4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公安局《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O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的的实施意见(市公安局2000年1月)为了规范印章业管理,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预防和打击行业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集体及个人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刻制印章摊点,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印章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和推广使用新型系列防伪防盗密码印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推广使用范围在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中全面推广使用新型防伪标志印章(除省级组织刻制颁发的印章外),将公章、财务专用章、经济合同章、法人名章陆续更换为新型防伪标准印章并入网络。二、领导机构为了确保换章工作按期顺利开展,成立白山市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刘锡德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程绍津市公安局局长成员:傅东升市物价局副局长丛连续市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张恒新市地税局副局长李顺昌市人民银行副行长陶立春市工商局局长助理王守宽市公安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科,办公室主任王守宽(兼)。三、职责(一)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印章的登记、审核、监制、新印章微机管理,旧印章销毁、留存,印章识别、鉴定以及防伪识别器的管理等工作。(二)市工商局负责对全市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印章的更换进行监督、检查和督办。(三)各家金融机构负责对开设帐户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更换印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由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四)市物价局负责对防伪印章收费进行审核,定价。(五)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刻制印章进行技术质量监督。(六)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票证更换印章进行监督、检查、督办。(七)市公安局治安科负责防伪印章的监督制作、入网。四、时间安排全市推广使用工作从2000年3月1日开始,2000年6月末完成集中更换工作,2000年底旧章停止使用。五、更换使用新型印章程序(一)驻市区的省、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持单位双联介绍信,企业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市公安局防伪印章办公室办理登记、审核、制章、入网手续。按通知时间交旧领新。驻各县的省、市和外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持介绍信或《营业执照》副本到所在地公安局办理登记、审核、制章、入网手续。(二)各县区印章更换由县区公安局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审核手续,分期分批送市公安局印章管理办公室,并按通知时间交旧领新。(三)个体工商户持介绍信或《营业执照》副本到所在地公安局办理登记、审核、制章、入网手续。六、要求(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积极组织实施,银行、物价、税务,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按期完成换章入网工作。(二)要做好宣传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三)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刻字业的治安管理,打击非法刻制行为,取缔流动刻制印章摊点,保障更换印章及入网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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