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3-02-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制定的2003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3]5号
市安监局、监察局、白山煤矿安监办制定的《2003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2003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要点(市安监局、监察局、白山煤矿安监办)二○○三年二月十四日为巩固我市煤矿整改验收成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03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要点。一、安全责任落实及管理方面(一)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要签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同时要按照白山发〔2002〕17号文件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对辖区内重点矿井要加强管理,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三)矿井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聘用具有采矿或通风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矿井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四)按照矿井设计,编制切实可行的作业规程,经审批后贯彻到所有作业人员,并严格按规程施工。(五)矿井必须如实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和矿井上下对照图,并每月上报县、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白山办事处。(六)经过技术改造或联合的矿井,只允许主提升井出煤,严禁风井出煤。(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和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二、“一通三防”方面(一)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独立、合理、稳定、可靠。(二)矿井通风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主扇必须保证正常运转,备扇能在十分钟内启动,能够实施矿井反风,并保证反风风量不低于矿井总入风量的40%。(三)必须按照矿井通风能力布置工作面,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同时局扇设置要合理,要单机供单头和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高瓦斯矿井末端风量不低于70m3/min,低瓦斯矿井不低于40m3/min,保证工作面瓦斯不超限。(四)非正规采煤方法的采煤工作面应有上行回风道,构成回风系统。(五)严格落实瓦斯管理各项制度。要配齐专职瓦检员,实行牌板、日志、手册“三对号”,每个矿井至少配备4台经过检定的瓦检器。(六)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动作灵敏、准确可靠,断电仪探头设置及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高瓦斯矿井所有作业地点均须在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内,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三专两闭锁”,并按规定配置便携式甲烷自动检测报警仪。(七)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煤与半煤掘进及所有回采工作面,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八)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防尘系统。(九)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经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十)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三、矿井装备及机电运输方面(一)主提升井必须使用矿井提升绞车,省验收组要求更换暗绞调度绞车的矿井必须在3月末更换完毕。(二)按规定使用人车或乘人罐笼的矿井必须保证设备安全正常使用。(三)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中性点不准直接接地,并且必须正确使用检漏和综合保护装置。(四)井下必须使用矿用阻燃电缆和矿用防爆灯具,杜绝井下机电设备失爆。(五)井下使用的矿用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必须具有煤矿安全标志。四、井巷工程方面(一)矿井两个安全出口必须完好畅通,作为安全出口的竖井必须设折返式梯子间并保证安全可靠。(二)主、副井筒及主要巷道断面必须满足行人、通风、运输等项要求,采掘工程质量符合规程规定,巷道失修率不超过7%。五、几点要求(一)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完成辖区内矿井的取缔、关闭和日常监管工作。(二)各行政执法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提高业务素质,加强自身建设,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三)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加强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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