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1-02-1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1]1号
白山政发〔2001〕1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现将《白山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白山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2001年2月)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调动全市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推进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加强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事分开,从“办医院”转向“管医院”,把主要精力放在疾病预防和公共卫生上。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按照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全市区域卫生规划。采取多种措施优化卫生资源的存量,控制卫生资源的增量。鉴于全市卫生资源总体上已供大于求,短时期内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以不扩大规模,控制现有病床数,改善医疗条件和病人就医环境为主。为避免重复建设,原则上政府不再新建医疗机构。对现有民营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可以减一增一。今后因布局和服务人口的变化而新增的民营医疗机构,一律实行公开竞标拍卖出售经营权。严格控制新增大型医疗设备。对符合配置标准确需增加或更新的大型医疗设备。要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调整卫生技术人员的结构,引导富余人员向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医疗服务薄弱的地方流动;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培养全科医生;调整医疗机构服务方向,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组建医疗服务集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围绕质量和效率开展竞争,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通过卫生资源的宏观调控和结构调整,实现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共享,提高服务质量和资源使用效率。依法实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坚决取缔各种非法行医。二、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据医疗机构不同的经营目的和服务任务,将医疗机构按整体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收益可作为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性质的划分采取医疗机构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依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规定予以核定。现有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性水平的医疗机构,经核定可继续由政府举办,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余的可自愿选择核定为其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要明确出资关系,确定出资人。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医疗机构、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的医疗机构(包括联合诊所)、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向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人及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内外个人捐赠、基金会等社会捐资举办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主体医院拥有分支机构业务用房产权及药品、卫材、医疗设备的资产权,药品、卫材由主体医院统一供应,人员由主体医院考核与管理,分配由主体医院决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分支机构由主体医院收回或按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和“项目”,已举办的应停办或经批准转为独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三、改革和完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和预防保健体系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撤销原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所等功能相近的机构。集中原卫生防疫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职能,组建市、县(市)两级卫生监督所,依法行使综合卫生监督职能。将原卫生防疫机构的各种防病职能合并,成立市、县(市)疾病控制中心,承担疾病的预防、控制、科研和技术指导工作。将市卫生防疫站的监测检验职能集中,组建市卫生监测检验中心。根据《吉林省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市所在地只设一个卫生监督所和一个疾病控制、监测检验机构的要求,八道江区撤销区卫生防疫站,不再设卫生监督所和疾病控制中心。按照《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关于市中心区只设置一所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定,撤销八道江区妇幼保健站,将市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职能剥离,组建市妇女儿童保健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的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承担领导和组织责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有义务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任务。四、大力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和康复。从我市医疗实际情况出发,社区卫生服务实行“院站一体化”管理模式,即依据城市卫生规划和群众需求,合理确定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要调整科室结构,由预防保健、家庭病床、急诊急救三位一体组成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优化人员结构将部分临床医务人员分流到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须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批准,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属于独立的医疗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医疗机构内部作为内设科室对待。医疗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人员、财务、药品、设备等实行“院站一体化”管理,不得承包或租赁。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主要由全科医师、护士等有关专业卫生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一般可按每4000人口配2名医生、1名护士的比例配备医护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全科医生的培养,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所划分的地段或范围开展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注意总结经验,使社区卫生服务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五、深化公立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主权,实行公立医疗机构的自主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根据任职标准,采用公开竞争、择优聘任为主的多种形式任用医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完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在医疗机构实行“病人选择医生”制度,让病人充分行使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以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为切入点,将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引入到医疗机构内部各个环节,推动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岗,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做到减员增效。建立和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和患者反馈制度,把“病人选择医生”的结果,作为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技术水平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竞争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建立起有竞争、有约束、有激励、有活力的内部约束机制。强化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进行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积极推进医疗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凡社会能有效提供的后勤保障,都应逐步交由社会去办,也可通过院院联合,组建区域内的社会化后勤服务集团。加强医疗机构收费监督管理,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增强医疗收费的透明度,逐步推行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制度。在2001年末以前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都要建立医疗费用计算机查询系统。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单病种费用的评估和监控。六、完善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是各级政府用于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机构的资金补助。补助范围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以及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等确定。补助资金按照定员定额、项目论证立项、综合预算等方法核定。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原则上政府对卫生投入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政府给予合理的财政补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各级政府卫生、药品监督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其人员经费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单位性质、编制内实有人数和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发;公务费按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卫生执法等项业务费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发展建设支出按项目论证意见核定。各级政府卫生、药品监督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对食品、化妆品、药品等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包括实物变现),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事业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资金全部用于卫生事业。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纯专科医院以定项、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和卫生执法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机构的离退休人员和编制内人员的医疗保险统筹资金的非个人交纳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各级血站是公益性卫生机构,对市、县两级血站的财政补助按编制性质实行差额补助。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房屋设施大型修缮、改造和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大型医疗设备的添置等发展建设项目,根据轻重缓急和财力可能,由同级财政补助安排。卫生事业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其建设资金由同级计划部门根据项目的功能、规模核定安排。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完善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收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的份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血站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其取得的其它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辆使用税。八、实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中,医院药品收入扣除药品支出后的纯收入即药品收支结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医院药品收支结余按年度上交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经考核后,统筹安排,合理返还。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例在30%以下的医院不执行本办法。卫生行政部门集中收取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医院的医疗成本和发展建设,也可根据需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的资金可按不超过弥补成本后的药品收支结余的10%提取,并实行项目管理。卫生部门、工业及其他部门以及军队、武警的非营利性医院,对社会开放部分的药品收支结余,按财务隶属关系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九、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设备)购销行为卫生、经贸、计划、财政、药品监督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五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在抓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的同时,争取在今后一至二年内,实行药品和医疗器械(设备)的同步招标采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常用医疗器械及大型医疗设备,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主体,可以单独招标或联合招标,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医疗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招标和评标活动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药品和医疗器械(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及中介组织的监督。监察、药品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大整治药品和医疗器械(设备)购销中不正之风的力度。十、加大药品生产经营结构调整力度,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要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依法监督,加大医药市场清理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分阶段限期推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对已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按剂型分类,积极推进实施《GMP》认证。对药品经营企业,积极推行《GSP》达标。十一、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和所有制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通过参股、兼并、联合等多种形式,建立大型的经营企业集团,向规范化、集约化、效益好方向发展,鼓励有优势的企业、质量好的药品占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鼓励大型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市、县区批发企业,积极稳妥地推行药品零售企业连锁化经营。加大医药市场清理力度,完善质量公告制度,改革药品抽验机制,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个体诊所只准经销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审定的常用急救用品种,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十二、调整药品价格政策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价格,在国家定价原则下,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定价以外的其它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要切实降低目前药品的“虚高”价格,让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或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在药品销售过程中,药品经营者必须如实开具药品购销发票。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系群众身体健康,涉及多方面利益调整,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密切相关,是一项十分重要又相当复杂的工作,必须积极稳步推进。要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同步推进,成立统一的领导机构。市成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市体改委,由市体改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尽快在全市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与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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