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1998-09-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莲花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莲花水电站移民安置已经结束,为妥善解决移民生产生活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移民安置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莲花水电站移民从1998年1月1日起到2007年12月31日止,开展5至10年的后期扶持工作。本通知中涉及的移民特指莲花水电站经省、市(县)移民部门批准迁出的库区居民。上述移民从安置地再次迁出时,原则上不在扶持之列。
二、莲花水电站的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由移民安置地政府统筹负责,森工系统搬迁职工的后期扶持工作由省森工总局负责。
三、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要全面落实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农为主、以土为本,切实把移民生产搞上去。要通过扶持集体生产,发展安置区经济,逐步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移民安置区的各级政府要把移民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发展生产,不准挤占、挪用。移民耕地尚未落实好的,安
置地各级政府要给予妥善解决。
四、安置地政府要切实帮助移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移民后期扶持以库区为重点;移民人数比较多并相对集中的地方要区分不同情况给予扶持;零星分散的移民,确实因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特殊困难的,也要妥善处理。
五、为了帮助移民安置地政府切实搞好移民后期扶持,我省设立莲花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专用基金,由省政府移民办公室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筹使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六、各有关市、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莲花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当地的经济优势,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认真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199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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