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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7-08-2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文件

鹤政发〔2007〕29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鹤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编制依据

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具体分级与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相同。

(三)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

1.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2.工作原则。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生局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依据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县(区)政府根据本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日常管理机构

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政府领导担任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卫生局局长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中心主任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外侨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鹤岗铁路车站、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红十字会、鹤岗军分区、鹤岗武警支队。

2.日常管理机构。市卫生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和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拟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3.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6.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处理,以及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通往疫区口岸的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市卫生局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及其以上地方政府;

e.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医生。

2.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随时报告调查情况和事态进展情况。

市卫生局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并及时与毗邻地(市)卫生行政部门互相通报突发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向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相关信息,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市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3.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居民区、人群聚集地、地区性或全国、全省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反应措施

1.各级政府应急反应措施。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1)划定控制区域。各级地方政府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划定控制区域。

(2)严格控制疫情。当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3)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4)严格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严格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6)广泛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措施。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并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要积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强化督导检查及发布信息与通报,开展应急培训和普及卫生知识,并对事件进行评估。

(2)医疗机构应急反应措施。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开展科研与交流工作,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全国相关省市及部门开展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反应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同时做好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并开展好技术培训。

(4)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反应措施。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负责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按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准。

(三)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必须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共分四类情况。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善后处理的后期评估、奖励、责任、抚恤和补助以及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信息、技术、演练、物资储备、经费、通信、交通及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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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事务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1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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