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7-04-0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7年城建重大项目双主体责任分解和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综〔2007〕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2007年城建重大项目“双主体”责任分解和考核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三日
哈尔滨市2007年城建重大项目
双主体责任分解和考核实施方案
为确保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和服务保障主体(双主体)责任的落实,高水平、高质量按期完成2007年三环路江南段、道外二十道街跨江桥、何家沟综合整治、中华巴洛克街区改造、沿江景区改造、磨盘山水库供水二期、清河湾小区开发、天然气置换工程8项城建重大项目建设任务,推动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精品工程为目标,按照“各负其责、合力推进,责任共担、荣誉共享”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城建重大项目实施主体和服务保障主体责任分解及考核办法,落实“双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体内容
实施主体:指负责筹措建设资金、拆迁征地和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部门,包括筹资主体、拆迁征地主体和工程建设组织主体。
服务保障主体:指协助实施主体完成筹资、拆迁、工程建设等任务的部门。
(一)筹资“双主体”
1.筹资主体:市城投公司、市财政局、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市内河办、市墙改办、哈供热集团、道外区政府。
2.筹资服务保障主体:市建委、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住宅局、市拆迁办。
(二)拆迁征地“双主体”
1.拆迁征地主体:松北区政府、道外区政府、香坊区政府、南岗区政府、平房区政府、道里区政府和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
2.拆迁征地服务保障主体: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住宅局、市城投公司、市拆迁办、市信访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
(三)工程建设组织“双主体”
1.工程建设组织主体: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2.工程建设服务保障主体: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城投公司、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安全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哈供排水集团、市热力公司、道里区政府、道外区政府、香坊区政府、松北区政府。
三、主体责任
实施主体和服务保障主体对城建重大项目建设承担同等责任。
(一)总体责任
实施主体必须做到“6个落实”: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工程实施方案、落实质量安全制度、落实“兴企利民”办法、落实保证稳定措施、落实廉政责任。
服务保障主体必须做到“3个保障”:保障工程各项审批按时限要求完成、保障各项筹资政策按时限要求落实到位、保障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采取创新性办法解决影响工程建设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具体责任
1.筹资“双主体”责任
筹资实施主体:负责筹集建设资金。
筹资服务保障主体:负责按规定时限完成筹资所需的各项审批,负责保证各项筹资政策落实到位。
2.拆迁征地“双主体”责任
拆迁征地实施主体:负责按规定时限、资金和稳定的要求完成拆迁任务。
拆迁征地服务保障主体:负责按规定时限完成拆迁征地所需的各项审批,负责及时提供各项服务,负责协助拆迁征地实施主体做好稳定工作。
3.工程建设组织“双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按质量、安全、工期和“兴企利民”的要求组织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工程建设服务保障主体:负责按规定时限完成工程建设所需的各项审批,负责提供相关资料,负责做好相关设施迁移和改造。
四、考核和奖惩办法
(一)考核时间和组织
考核工作采取旬自查、月考评、年底考核的办法进行。
1.旬自查。由实施主体和服务保障主体对照《2007年城建重大项目“双主体”责任考核表》进行自检自查,并以书面形式报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月考评和年底考核。由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牵头,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人事局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定、打分。
(二)考核内容和办法
“双主体”责任考核采取百分制办法,总分为100分,得分70分以下的为未达标单位,70分至80分的为达标单位,80分至90分的为优秀组织单位,90分以上的为突出贡献单位。
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恶性上访事件的、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批时限致使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均确定为不达标单位。
(三)兑现奖惩
根据考核情况,对“双主体”部门和单位进行奖励和处罚。
1.奖励。对获得优秀组织单位和突出贡献单位称号的颁发荣誉奖牌,并给予奖励。年度工作人员考核优秀等次指标和受奖人员指标比例适当增加。对项目建设贡献突出的项目负责人和干部,在今后调整、使用、提拔上予以优先考虑。
2.处罚。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年度工作人员考核优秀等次指标和受奖人员指标比例适当减少,并在有关部门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恶性上访事件的、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批时限致使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对“双主体”责任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王世华同志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政协副主席、市建委主任魏伟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房产住宅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和道里区政府、道外区政府、南岗区政府、香坊区政府、平房区政府、松北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双主体”责任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监督检查。各主体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所承担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所承担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提高对“双主体”责任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实行“双主体”责任考核是贯彻市政府决策的需要,是实现我市城市建设加快发展的重要保证。各主体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抓好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建立项目审批专人办理制和限时办结制。实施主体要责成专人按项目审批要求准备资料,专门办理审批申报工作。涉及项目审批的服务保障主体,要责成专人负责协调本部门各审批单位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批责任,保障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采取创新性办法解决影响工程建设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为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四)建立“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由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周统计“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形成简报,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呈报。年底全市开展“双评”工作前,将责任考核情况作为“双评”工作的重要依据,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五)实行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主体单位在落实责任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主管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提出延期落实责任的理由和下步落实的时限。同时要及时通知相关主体,以便及时调整工作计划,确保工程建设进度不受影响或将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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