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4-03-1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出现役军转服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武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以下简称《预备役军官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和兵役机关相互配合,使《预备役军官法》得到较好落实。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退出现役军官安置渠道逐步拓宽,预备役军官工作岗位变动频繁,导致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不及时、核对不准确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加强我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清做好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骨干,是我军战时组建、扩建部队所需军官的重要来源。建设一支储量适当、分布合理的预备役军官队伍,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客观要求,是一项带有战略性的任务。而退出现役的军官又是预备役军官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做好转业复员军官转服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是落实《预备役军官法》的基本要求,是适应军事斗争准备需要,加强我区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因此,全社会都要站在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的高度,认清做好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的和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要严格依据《预备役军官法》做好退出现役军官转服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
各县、区人武部是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凡退出现役且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安置到大兴安岭地区,无论是计划分配,还是自主择业或复员,必须先到分配单位所在地或所落户籍地的县、区人武部政工科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再到地方相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到地方人事局、公安局和安置单位办理其它事项时,须持有人武部开具的《预备役军官登记证明介绍信》。否则,不予办理落户、落编等事项。
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时,应持有原部队开具的转业(复员)军官行政介绍信、转业(复员)证、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分配通知书和家属或子女户口本(以下简称“四证”)。县、区人武部办理登记时,首先审查“四证”,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预备役军官登记卡片》,开具《预备役军官登记证明介绍信》。
三、要切实加强预备役军官的动态管理
做好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预备役军官工作单位、通信方式、家庭住址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主动与当地兵役机关联系,变更相关登记记录。在大兴安岭地区以外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迁居到本地区的,自到达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区)人武部办理转入手续。接收单位和户籍管理部门要督促新调入或迁入的预备役军官重新进行登记。在大兴安岭地区已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的人员,因工作变动、户籍迁出等原因调出大兴安岭地区时,应及时、主动到所登记的人武部办理转出手续。因出国定居、伤残或死亡等原因丧失服军官预备役能力和资格的,本人或亲属应持有相应材料到人武部注销登记。
四、要努力营造依法实施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组织,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地区成立以主管民兵工作的行署副专员钟志山同志为组长、军分区副政委陈鑫田同志为副组长,司、政、后、装正职领导、地区人事局副局长和转业办主任、政治部干部科长为组员的“大兴安岭预备役军官登记领导小组”,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对预备役军官登记工作的领导。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军地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沟通协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一个积极贯彻预备役军官法,热情关心、支持预备役军官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要严明奖惩,把预备役军官登记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单位评先、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考评中。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预备役军官法》第九章有关条款进行惩处。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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