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6-07-3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庆老龄办发〔2006〕8号文件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庆老龄办发〔200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庆老龄办〔2006〕8号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办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24号精神,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大力发展老龄事业,繁荣社会服务业的重要举措。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逐年加快,老年人对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养老服务业的需求日益增长。但是,目前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传统的家庭养老服务功能正在逐步弱化,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严重不足,居家养老服务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因此,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对于缓解就业压力,扩大养老服务覆盖面,有效解决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带来的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各县区政府、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老龄事业发展目标,结合和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对依法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宽松的政策支持,并纳入本地经济发展规划。
(二)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政府的财力状况,结合老年人群体的实际需求,研究制定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办法和措施。
(三)坚持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三、突出重点,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
(一)进一步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为城市“三无”老年人和农村“五保”老年人及其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市、区所属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要通过改造和增加配套设施,进一步发挥政府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示范作用。农村敬老院经过一至二年的整合改造,逐步改建成综合性、多功能的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在为“五保”老年人提供良好服务的同时,为其他老年人提供助养、托管、娱乐和保健等服务。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发展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种类型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街道、社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社区规划,大力兴办老年公寓、托老所、日间照料室、老年护理站等养老服务机构。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培育我市养老服务业,到“十一五”期末,市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要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15‰。
(三)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制定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的社区服务体系规划,逐步整合社区资源,通过政策扶持等措施,形成推动居家养老事业发展的合力。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社区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等服务内容,向社区、村(屯)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开展以保障“三无”、低保、高龄病残和独居空巢等老年人为重点,以服务社区所有老年人为目标的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活动。按照“政府主导、中介组织、实体服务、市场推动”的原则,不断完善居家养老的社会化服务机制,逐步在全市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四)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依靠必要的政策倾斜,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引导相关医疗机构发展专门向老年人服务的老年护理和老年临终关怀等老年卫生护理专门机构。同时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老年康复、护理方面的主导和依托作用,使老年护理和临终关怀等服务逐步延伸到家庭。
(五)加快基础性、示范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政府投资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新建或改造一个市级的基础性、示范性综合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大厦),造福于全市老年人。支持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兴建适合老年人居住、能够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社会化服务的为老服务型社区。
(六)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有计划地在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为社会培养养老服务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强对就业、再就业人员在养老服务方面的就业技能培训,强化对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提高基层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技能服务水平。
四、落实政策,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发展养老服务业是党和政府的职责,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因此,要认真研究落实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法规,保证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用燃气等方面,与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一是各区、县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二是各级政府在编制本地区土地利用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或给予优惠政策的方式供地。
三是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水、电、燃气、供热等收费项目,按民用价格标准计费。
四是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包括老年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老年健康中心、托老所等,下同)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五是对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以及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捐赠,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照顾。
六是对社会力量参与示范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各级政府在规划、建设、开发、房产、城管、财政、物价、金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在落实好上述各项政策的基础上,要继续研究和制定新的政策,深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研究出台按照床位数和实际收养人数给予建设或运营补贴的“民办公助”办法;通过养老服务社会化试点活动,摸索经验,逐步在全市推广对社区“三无”、低保、高龄病残和独居空巢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实行助养补贴、购买服务的办法;制定包括建筑设施、卫生条件、服务规范、质量标准等项目的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促进养老服务业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养老服务行业中介组织,发挥其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
全市各级老龄机构要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调查研究,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制定规划,督办落实,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起来;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结合起来;同服务我市“创建百年油田,构建和谐大庆”的目标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推进,把我市老龄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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