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0-08-1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首都生态环境保护和实现郊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工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推进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农委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加快本市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满足消费者对安全、优质、绿色食用农产品的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对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食用农产品安全体系是指通过对粮、菜、果、肉、蛋、禽、奶、鱼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供应、销售等环节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食用农产品达到安全质量标准。食用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农产品的生产、市场、监控、保障四大体系建设,其中生产体系建设是基础
和重点。
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生产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保障,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依据,以监督检查、监测控制为手段,以保障消费者健康、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全面提高本
市食用农产品的质量,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优质的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目标是:用两年时间,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监管体系,使郊区食用农产品主产区及主要食用农产品达到本市提出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标准。具体分为两个阶段:第
一阶段:2000年5月至2001年5月。全面推行《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暂行标准》,建设一批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示范基地,推出一批安全食用农产品品牌;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禁用的饲料添加剂、兽药;对允许使用的化肥、农药、添加剂、兽药初步达到
限用要求和规范操作。完成市、区县监测认评体系的规划及试点工作。第二阶段:2001年5月至2002年5月。完成市、区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目标。
二、推进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是涉及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首都生态环境保护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倡导,认真组织实施。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
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生产经营者的自律意识。
(二)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标准和标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广泛宣传《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暂行标准》,使生产经营者尽快掌握并严格按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养殖业要推行生产记录卡制度,禁止使用镇静、安眠类饲料添加剂和平喘、激素类药物,对允许使用
的兽药要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种植业要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严格遵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大力控制氮肥的施用量,推广应用有机肥、活性有机肥和生物肥料,推广配方施肥及精量平衡施肥。要积极推进产地标识和安全产品标识
制度建设。对达到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择优向社会公布,没有进行商标注册的农产品应有产地标识。逐步推广使用统一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志,建立安全优质农产品展示销售中心,为安全食用农产品占领市场创造条件。
(三)依靠科技推动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要以科技为先导,加强试验和示范工作,搞好安全可靠农业投入品的筛选及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积极开发生物肥料等安全有效的农业投入品,降低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成本。
(四)完善相应法规、规章和政策,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和完善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法规规章。鼓励创建安全优质农产品品牌,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标识制度建设及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志
的使用工作。对具有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的重点乡镇和企业,在资金上优先考虑,在技术上重点扶持。
(五)做好食用农产品监测和基地、标志认证及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充分利用现有的监测力量,做好食用农产品监测和认证工作。本着市、区县两级共同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等部门的
检测力量,分别建立市监测认评中心及区县监测认评站,形成全方位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检测和监控体系。凡申请使用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名称、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向所在区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区县检测后,由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
体系建设办公室组织认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的单位,可以命名为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可以使用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志。现有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经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组织认证,可以命名为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和食用农产
品安全标志实行动态管理,区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及监测认评站要加强日常检测和监管,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和由生产基地设立的直销点(专柜)进行抽查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对不符合《
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暂行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由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取消其使用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称号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志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建议建立以主管副市长为负责人,由市农委、市科委、市计委、市商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参加
的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和协调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农委承担。各区县也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承担起本区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的责任。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
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督管理以及安全食用农产品的开发推广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区县监测认评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食用农产品生产区域环境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市商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安全食用农产品的流通管理工作。
2000年8月16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