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7-04-2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着政府立法工作的整体质量。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重要举措。《通知》指出,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国务院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这有利于解决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反映客观规律不够等问题,从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及制度的实施效果,为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对此,本市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贯彻执行,认真开展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分工
本市清理工作要遵循“统一部署、全面清理、严格审查、依法处理”的原则,主要任务是:
(一)在2007年10月底前,全面清理本市现行296项政府规章。
(二)对国务院现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建议,分别于2007年6月10日和8月底前完成。
(三)在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及本市清理结果,对本区县和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这次清理工作的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各部门负责逐项清理本部门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并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属于有关区县政府实施的市政府规章,由有关区县政府负责清理。规章由多个部门负责实施的,由主责部门负责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由目前执行该规章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市政府各部门对有关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清理提出建议,各区县政府对市政府规章的清理提出建议。
(三)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各部门、各区县开展清理工作;对各部门、各区县提出的清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汇总全市清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
三、清理标准和处理原则
(一)市政府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2.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的;
3.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4.主要规定超越市政府权限的;
5.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
6.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的。
(二)市政府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或者予以废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三)市政府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尤其是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程序等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2.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规定的监督管理事项已消失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尤其是行政许可事项已取消或者已改变管理方式的;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已撤销或者名称已改变的;
3.市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4.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由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下放给区县或者区县以下人民政府的。
(四)在清理中发现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市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处理建议。对国务院部门规章提出清理建议的认定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对国务院行政法规提出清理建议的认定标准,遵《通知》规定执行。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
本市2007年规章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清理阶段(4月下旬至7月上旬)。
(一)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清理的范围、内容、标准,对本部门实施的市政府规章逐一进行清理和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对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市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建议;
(二)各区县政府通过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意见,对市政府规章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三)填写《北京市规章清理意见表》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清理建议表》,于7月10日前正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第二阶段:依法审查阶段(7月上旬至8月底)。
(一)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对各部门、各区县所报清理结果和初步处理建议逐项进行审查、认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方面意见;
(二)市政府法制办汇总、研究各部门对国务院部门规章清理的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于8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第三阶段:分别处理阶段(9月份、10月份)。
(一)市政府法制办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296项市政府规章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二)对需要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市政府规章,按照处理原则提出工作计划,分别作出处理。
第四阶段:总结上报阶段(11月份)。
(一)根据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清理结果,对市政府规章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对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提出相关工作安排意见;
(三)总结全市清理工作情况,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总结报告。
在本市清理工作期间,同时开展国务院行政法规征求意见工作。
4月中旬至5月20日,由市政府各部门对实施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结合执法依据梳理中发现的问题,初步归纳汇总,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管理对象、基层执法机构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建议,填写《国务院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于5月21日前正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5月21日至6月10日,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研究各部门对行政法规清理的建议,经市政府审定后,于6月10日前报国务院法制办。
五、精心做好组织工作
(一)着眼大局,依法清理。各区县和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站在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认真学习掌握清理的内容、标准和处理原则,按照国务院及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各阶段的清理任务,依法进行全面清理。
(二)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区县和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确保任务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和经费到位,扎实开展好各项清理工作。在2007年4月30日前,各单位要将负责清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报市政府法制办。在此次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协调配合,凡涉及对同一事项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的,要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将处理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三)严查细清,开门清理。各区县和各部门要搞好调查研究工作,召开专家论证会、一线执法人员与管理对象座谈会,运用报刊、广播电视、政务网站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对清理工作的意见,确保清理工作的质量。
(四)加强研究,建立机制。在清理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市政府规章立、改、废有机结合的工作方法和制度,进一步加强立法后评估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及时解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研究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定期清理的制度、规范,形成长效机制。
(五)深入清理,公布结果。根据规章清理的结果,各区县和各部门要对各自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于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和不一致的,已经被新的政策措施所代替的,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要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和有效目录要向社会公布,市政府法制办适时编辑出版本市现行有效规章汇编。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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