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 文号:甬政办发〔2010〕235号 |
颁布日期:2010-10-2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加强全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甬政办发〔2010〕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基层应急队伍是我市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多年的实践证明,基层应急队伍在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信息报送、先期处置、善后处理、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环节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9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为根本,建立健全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全面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建设,密切结合本地区公共安全形势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兼顾本级政府财力、物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应急力量,加强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坚持专兼结合、形成合力,在发挥专业队伍骨干作用的同时,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等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与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三)建设目标。到2011年底,全市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全部组建完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结合、优势互补,处置快速、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我市及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二、加强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是各级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各地要充分发挥其装备优良、响应快速、处置有力的优势,在县(市)区和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建立“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多种灾害、灾难的应急救援任务。
(一)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托公安消防大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其他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地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有效联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各地可结合本地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特点,有重点地建设应对有关灾害灾难的专业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的针对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场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街道、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街道、乡镇要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组建专兼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三、完善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确保科学、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公安、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气象、安全监管、环境、电力、通信、建设、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明确推进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有重点地建立完善以下专业应急队伍:
(一)防汛抗旱队伍。水旱灾害常发地区和重点流域的县、乡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农技人员、村民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组建县、乡级防汛抗旱队伍。防汛抗旱重点区域和重要地段的村委会,要组织本村村民和属地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组建村防汛抗旱队伍。
(二)森林消防队伍。县乡级人民政府、村委会、国有林(农)场、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等,要组织本单位职工、社会相关人员建立森林消防队伍。
(三)气象、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县级气象、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乡镇(街道)、村干部和有经验的相关人员,组建气象、地质灾害应急队伍。
(四)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五)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县级以下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交通、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织本区域有关企事业懂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职工,分别组建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
(六)卫生应急队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
(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由当地兽医、卫生、公安、工商、质检和林业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有关专家等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
(八)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在基层社区、村和企事业单位现有的农村气象、民政灾情、地震灾情、卫生防疫等信息员队伍的基础上,推广“多元合一”模式,组织街道、乡镇、村(居)委会干部、应急志愿者或其他有经验的人员组建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
四、规范建设社会应急志愿者队伍
应急志愿者是基层应急队伍的补充力量。各地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在志愿者招募、认定、培训、监督评价、抚恤、信息库建设等方面实行制度化管理。
五、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建设要求,对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规划,确定各街道、乡镇应急救援队伍的数量和规模。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推进本行业基层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规划,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共同推动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二)注重规范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各地要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和装备使用、调用的工作机制,建立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协调配合、应急联动,以及区域间联防联控的运行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应急队伍发挥最大作用。各地还可开展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通过示范带动本地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整体推进。
(三)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培训演练基地的建设,根据不同队伍的专业特点,加强培训,提高队伍业务素质;通过演练,提高队伍实战能力。要注重有关基层应急队伍之间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演练,提升应急联动能力。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由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公安消防部门实施;基层应急专业队伍的培训和演练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和演练由有关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开展。
(四)落实资金投入,保障建设经费。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加大投入,落实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经费。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各地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总体上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要制定并落实基层应急队员的医疗、工伤、抚恤政策,稳定基层应急队伍。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加强全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