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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牡政发〔2007〕11号
颁布日期:2007-06-1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政发〔200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牡丹江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牡丹江市深化国有农场

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国有农场是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6]90号)精神,为切实搞好我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范围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发[2006]1号文件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创新机制,进一步规范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各项政策,使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惠及广大农工,切实维护农工合法权益。

二是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国有农场情况复杂,管理体制各不相同,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三是统筹兼顾、重点突破的原则。要统筹安排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和配套改革。同时,要突出重点,着力搞好剥离企业办社会和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等重点和难点问题。

四是尊重群众、尊重实践的原则。充分听取广大基层干部和农工意见,尊重广大农工和基层干部的首创精神,总结和推广群众在实践中探索的成功经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改革范围。

隶属于牡丹江市各级政府或部门管理的,以土地经营为主且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农、牧、渔、果、蚕、蜂场等(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和地方林业系统林场除外)。

(四)总体目标。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三个确保":一是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和社会稳定。二是将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将农工的社会负担减下来。三是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逐步建立减轻农工负担的长效机制,确保农工负担不反弹。

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

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予以免除。2006年国有农场已经通过土地承包费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要如数退还给农工。

对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国有农场的历史和现状等因素,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二)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和其他收费(基金)。

要坚持国有农场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土地承包人有义务缴纳规定的土地承包费。为了既确保农工履行义务,又不增加农工负担,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落实到农工。改革后,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包含已经实行社会保障制度人员的各项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福利费、行政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企业利润。生产经营性收费,按照受益水平与实际支出合理确定,不许搭车收费。改革后农工原享受的社会保障和国有农场农业服务水平等不降低。国有农场确定土地承包费标准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上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要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属必要的收费,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统一印制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农工负担手册,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清理规范收费工作由同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

(三)建立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

国有农场要比照农村实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报刊订阅费用限额制和农工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项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国有农场要设置税费改革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做好涉农价格、收费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

(四)国有农场原则上享受国家对农村和农民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项惠农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专门面向农村的,都同样适用于国有农场。国有农场享受惠农政策,按照隶属关系办理。

三、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综合配套改革

为巩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成果,在深化税费改革的同时,按照"政企分开、市场运作、分类施策、保持稳定"的要求,适时推进国有农场综合配套改革。

(一)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

国有农场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政企分开,按市场规则组建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经营管理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并按属地原则交由市或县(市)、区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国有农场及其主管部门与市或所在县(市)、区政府商定。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由国有农场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按国务院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从现在开始,国有农场一律停止办理招收正式农工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对国有农场临时聘用人员进行清退。严禁突击提拔和调动干部,严禁转移资金、私分财物和侵吞国有资产。

(二)积极稳妥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改革。

原按事业性质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农场,依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规定转制为企业。

按企业性质管理的国有农场,由工商部门核发企业营业执照,使国有农场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国有农场可继续实行现行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不变;可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国有农场及其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与省农垦总局协商,划归省农垦总局管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改制为行政村,归属乡镇政府管理。

国有农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营体制,在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管理成本的基础上,可继续维持现行的经营体制,也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实行国有民营。国有农场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其股权主体性质已发生改变,应当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处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以保留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改革选择何种形式,由具有隶属关系的上级党委、政府在充分征求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及其职工意见后决定。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系统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改革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政府审批。

(三)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制度改革。

国有农场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逐步建立起"权产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一是精简管理机构。国有农场要减少管理层次,实行农场、生产队两级或农场一级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二是精简管理人员。精简后的国有农场场级领导职数,最多不得超过5人;生产队领导和管理人员按照生产队规模大小控制在3至5人之间,提倡兼职或交叉任职,兼职不兼薪。对国有农场管理机构所有岗位(按照现行干部管理规定,应由上级任命的除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照规定的程序,实行竞争上岗。三是降低管理成本。在精简机构和人员基础上,大力压缩管理费用,推行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各项支出,切实降低管理成本。

(四)改革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制度。

为切实减轻农工负担,确保不反弹,国有农场要改革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在对国有农场耕地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将国有农场现有耕地划分为责任田和机动田两部分。责任田按照国有农场所在县(市)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平均面积,以在场户口为依据分给农工及其家属,在册农工可适当高于家属,其承包经营权可参照农民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保持长期不变;对国有农场耕地总量较少,其平均承包面积低于当地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平均面积的,应提高责任田比重,机动田最高不得超过10%。要合理确定农工责任田面积,防止通过减少农工承包责任田土地面积等方式损害农工利益。

责任田只收取规定的土地承包费。改革后的土地承包费(不含按政策规定新增职工自身受益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标准不得超过改革前土地承包费扣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余额,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管理人员工资,加大管理费用和增加企业利润等方式,加重农工负担。机动田依照民主程序经国有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竞价发包,同等条件下本场职工优先,实行市场化运作。具体办法按隶属关系由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备案。

(五)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

税费改革后,要将国有农场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场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国有农场可以参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履行民主程序,筹资筹劳进行场内公益事业建设。国有农场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筹劳每个农工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享受省财政"以奖代补"政策。具体办法按照省财政厅、农委、畜牧兽医局、监狱局、劳教局、森工总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逐步完善农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国有农场原则上应按照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农委、畜牧局《关于解决省直农牧渔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黑财农[2003]1号)、《关于省直农牧渔场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黑农财[2003]39号)精神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照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有关政策执行。

(七)落实国有农场职工及家属的非农业户口和最低生活保障。

按照省公安厅、省农委、省畜牧局《关于落实国有农牧渔场职工及家属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通知》(黑牧综[2005]63号)精神,落实国有农牧渔场职工及家属的非农业户口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将国有农场职工及家属持有城市户口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范围;持有农村户口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八)妥善做好国有农场债务的化解工作。

按照"核清分类、积极化解"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化解国有农场债务工作。国有农场要对现有债务实事求是地进行重新核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确认后,按照债务数量、来源、结构和用途等进行分类,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国有农场债务台账,分类输入数据库,逐级汇总上报。同时,国有农场要结合本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采取清收债权、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和严格财务管理等方式积极开展化解债务工作。

四、时间和步骤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及综合配套改革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11月初至12月底):开展调研和制订方案等前期准备阶段。12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和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完成调研、制定方案、宣传教育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07年1月初至1月底):税费改革全面实施阶段。

第三阶段(2007年2月初至10月底):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实施阶段。

第四阶段(2007年11月初至12月底):检查验收和完善、提高阶段。

各县(市)、区政府和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统一规定的实施步骤,紧密结合本地、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分段实施计划,以确保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的如期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国有农场及其主管部门要成立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具体工作。各地、各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职责明确的责任体系。要逐级明确目标和任务,做到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强税改办力量,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完善内部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试点综合、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为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做好方案审批工作。各地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并认真做好实施方案的报批工作。各县(市)、区的改革实施方案要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抄报省税改办和省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各地要认真组织国有农场及相关部门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精神,让广大国有农场干部和农工都能了解改革的主要内容,体会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关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认真做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宣传工作,统一干部和农工的思想,消除各种疑虑,使广大干部和农工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妥善化解各种矛盾,保证改革试点工作平稳运行。

(四)强化部门配合。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分类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政策,对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组成专题推进组,进行分类指导和专题推进。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支持和推进改革试点工作。部门之间要从有利于改革的大局出发,常沟通、多协商,协调动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改革。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认真执行。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督机制,切实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土地承包费和其他收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纠正。建立健全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不得未做化解工作就将矛盾上交。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随意歪曲中央和省有关改革政策和因执行政策走样引发群体越级上访事件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当地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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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事务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8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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