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5-10-3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盘政发〔2005〕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5〕22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政务公开工作应遵循合法规范、真实有效、及时准确、完整统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事权方面公开的内容
1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目标的制定、执行及完成情况;
2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能确定及依据;
3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决定;
4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工作措施;
5行政管理权限、服务范围、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承诺、办事结果;
6当地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7承诺的重要事项及办理情况;
8其他应公开的政务事项。
(二)财权方面公开的内容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执行情况;
2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3重大事项经费的分配情况;
4重要物资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5重要审计结果;
6其他应公开的政务事项。
(三)人事权方面公开的内容
1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2干部的任用、调整和年度考核评议结果;
3公务员招聘录用的有关事项;
4机构改革定编及人员分流情况;
5其他应公开的政务事项。
(四)重要行政执法公开的内容
1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依据、程序、种类、时限、救济途径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示范格式文本等;
2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事项、依据、程序、时限、救济途径以及许可申请必备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3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依据、类别、程序、救济途径等;
4行政收费实施主体、依据、条件、范围、标准、程序、救济途径等;
5其他重要行政执法应公开的内容。
(五)内部政务方面公开的内容
1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2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3人事管理及干部选拔调整、职务晋升、奖惩等情况;
4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
5内部审计结果;
6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三、政务公开的方式
各部门、各单位推行政务公开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以醒目、易懂、方便、高效、快捷的方式展开工作。向社会公开政务应当根据政务内容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1设立统一的政务公开网站;
2在政府公报上定期刊登,并公开发行;
3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发布;
4设立政务公开厅、公开栏、台卡、胸卡、电子显示屏、电子
触摸屏等;
5印发宣传册和“明白卡”;
6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
7开通政务公开服务热线;
8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公开形式。
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重要执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执法事项公开方式的应从其规定。
涉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做出决策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策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或将拟定方案或草案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进行必要调整后,再进行决策。
四、政务公开的程序
(一)行政机关未主动向社会履行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要求其履行;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开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引。
(二)行政机关未主动履行重要行政执法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及时将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告知申请人。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内部政务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行政机关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公开时间自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四)政务内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性质或密级确认后,要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五、政务公开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部门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察、检查:
1对各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2在各行政机关内部开展评议活动,积极听取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3通过明察暗访的形式,及时了解、掌握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的
情况;
4通过民主议政日,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发放征求意见信、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5以政务公开简报的形式,及时通报情况;
6设立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告知处理情况。
各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要定期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政务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
2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3公开虚假政务内容的。
行政机关隐匿、提供虚假政务内容,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构成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进行政务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成立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涉及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协调小组由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政府办公部门及监察、法制等部门相关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办公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亦应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职责到位,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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