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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换文
颁布单位:中国 印度 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换文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将军阁下:

部长阁下:

本人荣幸的接到由南京的本国大使所转达阁下一九四九年十月二日的公函。于该函中阁下传达了贵国政府深望与印度本着平等互利以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原则上,建立外交关系的意旨。印度政府对于阁下的公函以及对于中国情势嗣后的发展,加以审慎的考虑后,决定和应当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本人因此感到愉快传达印度政府对贵国政府的承认,同时表示印度政府与贵国政府进入外交关系的希望。本人深信中印两国间自古以来的友谊,将因此而更为加强,同时将巩固亚洲及世界的和平。本人向阁下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印度外交部长

加瓦哈尔拉·尼赫鲁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于新德里

新德里

印度外交部

加瓦哈尔拉·尼赫鲁部长: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来电关于印度政府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外交关系之愿望的通知。我现在通知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愿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贵国政府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政府之间的外交关系,并望贵国政府派遣代表前来北京,就此项问题进行谈判。请阁下接受我的最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部长

周恩来

一九五0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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