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司法局 | 文号:温司办〔 2011 〕68 号 |
颁布日期:2011-11-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温州市司法局局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温司办〔2011〕68号
市直各公证处、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温州市司法局局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温州市司法局局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为深化“五型机关”创建工作,推进机关工作作风,提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遵循有错必纠,违规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执行机关效能责任追究。
二、对于因责任心不强而导致管理服务对象申报事项延误、漏办甚至申报材料丢失等行为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立即进行补办。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过错致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责令责任人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进;按情节轻重,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四、在工作中徇私舞弊,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更改数据,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权利,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经查证属实、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五、在公务活动和向社会服务承诺中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办事拖拉、作风生硬、态度粗暴、故意刁难,不按时限要求办理公务,效能低下贻误工作,损害司法行政干部形象或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按情节轻重,给予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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