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5-1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2011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2011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2011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为民办实事工作考核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发挥考核对为民办实事工作的推动作用,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台市委办〔2011〕31号),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今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共包括十方面17项,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参照《关于印发2011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45号)。
二、考核责任单位和考核对象
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考核责任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室,各实事项目的牵头单位配合,根据完成情况、平时掌握情况等,对各县(市、区)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考核。
三、考核分值设置和计分方法
1.每项实事项目设定考核分100分,其中实事项目的组织、实施、完成及工作成效等占70分,具体内容见附件;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督查、民意调查及其他情况占30分。
2.督查、民意调查及其他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实事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凡因工作进度落后被督查通报批评的,每项每次扣5分;工作进度缓慢且连续两次位居全市末位的,每项每次扣10分;工作任务完成且有争先创优表现的(包括某些难度较大的单一项目),经有关单位申请上报,可酌情加分(需提供书面依据,不超过5分);为民办实事工作进度上报不及时的,每项每次扣2分。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在前期工作中应注意留存为民办实事项目受益对象的联系方式等基础资料。资料应当完整,一般不得与上报的完成数存在较大差距(25%以上)。未上报资料或资料不完整的,扣5分;致使民意调查无法开展的,扣10分。
3.因工作程序和资金使用等不规范、不公正,引发群众投诉、举报,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扣20分。因工作失误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的实事项目考核列为不合格。
4.每项实事项目分数累计相加为总分,按照为民办实事工作在《2011年度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所占的分值4分折算成考核得分。
附件:2011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内容
附件:台政办发〔20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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