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10-1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绍兴市区主要河道实施河长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2〕135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市区河道管理体制,深入推进清水工程建设,探索建立城市河道“共管、共享”机制,促进市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提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市区主要河道实施“河长制”管理,现就有关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河长制”,进一步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职责,落实各项河道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职能,强化社会监督力量;进一步提高市民文明意识,营造共同参与河道管理良好氛围,努力实现市区河道范围内无杂物漂浮、无违章设置、无护岸倒塌,无污水直排、无污泥淤积“五无”目标,确保市区河道水环境持续好转。
二、实施范围
“河长制”实施范围为市区二环线以内,东至二环东路,西至二环西路,南至二环南路,北至二环北路内的49条主要河道。
三、责任单位
市区河道“河长制”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河道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为三级河长单位,社区(居委会)行政负责人为三级河长;社区(居委会)所在街道(乡镇)为二级河长单位,街道(乡镇)行政主要领导为二级河长;越城区政府、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镜湖新区管委会为一级河长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一级河长;市区其它区域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
四、工作职责
(一)河长单位职责
1.一级河长单位对区域内河道水质提升、水环境改善负总责。负责做好辖区内“河长制”工作领导,组织开展“河长制”工作检查、考核,协调落实相关热点难点问题。负责做好区域内责任河段的清草保洁、清污清淤、护岸维护等日常管护工作。
2.二级河长单位负责做好三级河长单位的监督指导,协助一级河长单位开展检查、考核等工作。开展辖区内河道管理热点难点问题调研,提出河道管理新思路、新方法,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
3.三级河长单位负责责任河道内影响河道安全、卫生等因素的监督、协调处理,保持良好的河道环境。组织与沿河商贸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签订不乱扔垃圾、不乱排污水、不擅自占用“河道三包”责任书;组织开展河道管理日常巡查,对发现河道不洁、护岸坍塌、涉河违章和污水直排等问题,及时向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反馈报告,并做好落实跟踪和记录;成立义务劝导队,宣传《绍兴市区河道保护公约》,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止。
(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市环保、建设、建管、交通运输、水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城管执法、工商、旅游、水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河长单位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抓好落实,对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做好牵头整治工作,提升管理水平。市区河道清草保洁和清淤护岸职责划分具体如下:
1.清草保洁:城区内河、环城河(除环城北河昌安立交桥以东至环城东河人民路大桥段外)由市旅游集团负责;越城区内104国道南复线以南河道由越城区政府负责;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云东路以南河道,包括环城北河昌安立交桥以东至环城东河人民路大桥段河道由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区二环线内其他河道由市水利局负责。凡《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绍虞平原河网清草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02〕27号)、《关于市区河道管理有关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5〕33号)和《关于绍虞平原河网清草保洁河段责任划分的公示》(2009年12月2日《绍兴日报》第七版)有明确的,则由明确的相关单位负责。
2.清淤护岸:环城河以内环山河、西小路河、府河、投醪河、金刚庙河、汲水弄河、鲁迅路河、东咸欢河、西咸欢河、解放路暗河、稽山河、都泗河、蕺山河、萧山河、下大路河等15条内河护岸维护由市建设局负责,清污清淤由市旅游集团负责;环城河以内大小罗门江,环城河(除环城北河昌安立交桥以东至环城东河人民路大桥段外)护岸维护、清污清淤由市旅游集团负责;市水利局直接管理的南环河、西小江、南池江、坡塘江、龙横江、新桥江等河道护岸维护、清污清淤由市水利局负责;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河道,包括环城北河昌安立交桥以东至环城东河人民路大桥段河道护岸维护、清污清淤由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成区内除上述明确职责外的河道护岸维护、清污清淤工作,分别由越城区和镜湖新区进行属地管理。
当河道护岸与沿河道路维护管理分属不同责任单位时,因河道护岸倒塌造成道路同步倒塌、破损,其修复责任由河道护岸责任单位负责;因道路倒塌、破损同步造成河道护岸倒塌,其修复责任由道路责任单位负责。
3.违法查处:市水利局负责对市区内非法填河、擅自搭建涉河构建物等行为进行查处。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环城河内老城区餐饮业非法排污行为进行查处。市环保局负责对市区内其它非法排污行为进行查处。建设、建管、交通运输、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五、工作流程
三级河长单位组织进行河道巡查,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反馈给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投诉热线12139),同时做好记录。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根据《绍兴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立案规范》(绍政办发〔2011〕2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流程将受理范围内问题派遣到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对超出数字城管平台受理范围以及职责不清、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及时反馈给市清水办,由市清水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处置。三级河长单位做好反映问题的落实跟踪。
六、考核管理
(一)越城区政府、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镜湖新区管委会,即一级河长单位按照考核细则负责对三级河长单位“河道三包”责任制签订、河道巡查、义务劝导、氛围营造等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为每月一次。
(二)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每月将相关责任单位当月问题处置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并反馈市清水办;市清水办会同市文明办、市城管办和市财政局每年两次对市区河道管理“河长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上述反馈及检查情况作为依据,列入越城区、市直有关开发区(新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年度清水工程工作内容进行考核。
(三)市清水办根据检查及越城区、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镜湖新区综合考核情况,年底推荐10个工作出色的三级河长单位报市政府,并由市政府按每个5万元的标准给予表彰奖励。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工作列入中心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责任领导,落实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出台相关制度办法,建立畅通的沟通联系和组织实施渠道。市清水办要加强牵头协调,制订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资金保障。有关责任单位要根据本通知明确的职责,严格将河道管护工作列入年度预算,加强日常管理。市财政按每个三级河长单位3万元/年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具体由越城区政府、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根据三级河长单位管理范围和工作情况安排下拨。
(三)营造舆论氛围。市清水办要组织做好市区河道管理“河长制”实施的宣传发动,继续加大对河道保护的舆论引导,不断提高市民环境意识和文明意识。河长单位要组织做好河道沿线宣传标志标牌的设置和维护,成立义务劝导队,及时劝止不文明行为。
附件:绍兴市区“河长制”管理考核细则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2日
附件
绍兴市区“河长制”管理考核细则
项目
考核内容
基本分
考核标准
得分
组织
领导
(20分)
河道管理工作列入社区中心工作内容
10分
河道管理工作未列入社区中心工作的,扣10分
河道管理责任明确,管理、联系、巡查等相应人员落实
5分
责任不明确,人员不落实的,扣2-5分
有河道管理相关工作制度
5分
未制订相关工作制度的,扣5分
日常
管理
(60分)
组织与沿河物业小区、企事业单位、商贸服务业单位等签订“河道”三包责任书
10分
未按要求的,扣5-10分
组织开展河道巡查,对发现的河道不洁、护岸坍塌、涉河违章和污水直排等问题及时反映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并有记录
15分
未开展河道巡查的,扣15分;未有问题反映记录或记录不全的,扣5-10分;检查中每发现一处问题,经核实未向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反映的,每起扣3分
组织对反映问题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并有记录
10分
未组织“回头看”的,扣10分;未有记录或记录不全的,扣3-6分;检查中每发现一处问题,经核实已向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反映,但工作尚未落实的,每起扣1分
组织成立义务劝导队,经常性开展《绍兴市区河道保护公约》宣传,对不文明行为及时进行劝止
10分
未成立义务劝导队的,扣10分;成立劝导队未有效开展工作的,扣3-6分
社区宣传栏设有河道保护专栏、河道沿线设有宣传标志标牌,开展其它多种形式宣传活动,有良好氛围
6分
未按要求的,扣3-6分
协助上级河长单位开展辖区内河道管理热点、难点问题调研,并配合开展相关问题集中整治
5分
未按要求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的,扣3-5分
巡查人员佩戴统一标识
4分
未按要求的,扣2-4分
工作
效果
(20分)
辖区内河道管理情况良好,群众满意度较高
20分
河道管理情况较差,检查中群众反响较大的,扣10-20分
加分
(10分)
工作有创新,成效显著
10分
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宣传报道的,每起加2分,上限4分;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每起加3分,上限6分
考核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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