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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 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文号:绍政发〔2015〕31号
颁布日期:2015-09-1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工作,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统一规范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不断完善全市各交易平台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规则统一、运作高效的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市场。

(二)逐步统一全市交易制度、交易规则。各地的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制度,按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其他重大制度须报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审查后发文。

各地在市场准入和交易管理中不得设置或实施歧视和限制区域外投标人(包括竞买人等)的条款和做法,对已有的不合规定和影响公平竞争的条款和做法应及时清理。

市级各有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应报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审定,或会同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联合发文;重大制度应由市政府或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发文。

(三)实行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各地不再单独设立评标专家库,现有专家经资格重新认定后,作为分库专家纳入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进行管理。

加强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抽取使用、考核评价等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聘任、清退机制。各地在抽取专家时,应按规定在省级有关评标专家库或市统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采购)项目规模较大、技术要求较高或列入市重点工程的,原则上应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抽取,并逐步实施远程评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经专家库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另行在其他专家库或经其他渠道抽取。

进一步规范评标管理,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建立、实施专家考核制度,严格实施奖惩制度。

(四)对进入我市承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我市相关规定规范管理,市直各开发区不再重复备案、登记等。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将市直各开发区备案情况作为投标企业投标资格条件。

(五)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施工、监理等企业“黑名单”制度,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有关违规信息应即时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实施市场准入限制。

建设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视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六)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监管,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建设、建管、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弱电、暖通、电梯等专业工程及货物、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项目的招标申请核准(包括采购计划审批和产权出让审批等)、交易文件备案、现场监管和投诉处理等工作。

国有企业参照政府采购办法组织的采购项目,相关审批、监管事项按照市公共资源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由财政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监督和异议、投诉处理责任,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七)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项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1.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以上项目列入工程投资概算(预算)范围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实施;未列入工程投资概算(预算)范围且采购人为国有企业的,参照政府采购方式实施,但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包括维修、维护、更新等)、原辅材料、服务等除外;

3.依法必须招标(采购)、公开出让等的各类项目。

对通过肢解或变相肢解项目以规避招标和未按有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行为,由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对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包括200万元以下施工项目、100万元以下货物采购项目、10万元以下的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以及50万元以下其他各类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小额项目),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对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经业主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并出具相应的会议纪要等书面资料作为确定招标(采购)方式的依据。

对同一类型小额项目,业主单位可采用年度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一次性统一招标(采购)确定预选承包商或供应商,招标(采购)方式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招标(采购)年度一般为一年。年度招标(采购)时应同时明确招标(采购)的项目规模标准,其范围不得包含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项目。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小额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规范招标行为。招标文件范本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国有)投资项目的价款结算办法,规范施工、监理等项目的中标人及其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项目主要成员工作职责及违约处理条款。

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制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监理项目招标文件的范本制定和完善工作。

(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牵头召集联席会议认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邀请招标情形的,可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因情况特殊或者规模较大的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或其他发包方式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勘察、设计等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上述办法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或其他发包方式。

(十一)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及相关职能监管部门应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投标人、供应商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存在缺乏诚信、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等行为的投标人、供应商及其相关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情况通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对涉及串标、围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由监察、公安、职能监管部门及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联合查处。

(十二)招投标结束后,建设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要加强对合同签订情况,是否存在转包和违规分包情形,以及施工、监理等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履责、履约情况的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重大交易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抽查和专项检查。

(十三)市级各建设主管部门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能处室,配有1—2名熟悉相关业务的专职监管人员并维持相对稳定。专职监管人员履行日常管理、交易现场监督和投诉处理等职责。业主和交易监管人员应分岗使用。市级各建设主管部门和市直各开发区招标办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和变动应征求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意见。

(十四)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对各区、县(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和市级各职能部门招标办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以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名义通报。

三、规范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十五)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一般应实行资格后审并控制技术标设置,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或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在规范、合理的前提下,经职能部门和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允许采用资格预审或设置技术标。对重点工程、民生项目等建设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在土地、规划等主管部门出具相关书面意见的前提下,允许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与招标手续并行办理。

(十六)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PPP等模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建设等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明确相应的招标方式和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后实施。

(十七)逐步探索国有投资公司自行组织招标工作。各相关国有投资公司具有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评标能力的,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自主建设和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由本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成熟的可组建国有招标公司。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管,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十八)各区、县(市)可根据本意见第(七)条规定,自行制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规模标准。

(十九)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应结合本意见精神和我市实际,牵头或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则和办法。

(二十)本意见自2015年10月16日起试行一年。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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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事务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3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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