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12-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3〕2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02号)精神,切实解决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提升运动员综合素质,保障运动员的基本权益,向国家输送更多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体育人才培养阶段的文化教育工作,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基础
(一)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文化教育,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要求,与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紧密结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保证所有适龄运动员依法接受文化教育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办体校建设,要将各级体校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将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各县(市)区要加强公办体校建设,实行公办体校与当地优质中小学共建、联办,要做到建制、编制、经费、场地、器材、专职教练员、训练时间、文化教育“八落实”。全市中等体育运动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选用国家规定教材,实施文化课教学。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职业教育阶段的教学,应根据国家有关中等职业教育的规定和学生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各专业教学计划,开发具有区域特色的专业课程和校本教材,充分利用其他教育资源,切实提升运动员的文化素质和综合职业素质,为运动员的升学和就业奠定基础。
(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应建立以中小学为主体的业余训练文化教育体系,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运动员在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
(三)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运动员文化教育规律,整合资源,创新体校管理模式,逐步将运动员文化教育交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体育、财政等部门,根据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需求等情况,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配备文化课教师;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对体校原有文化课教师资质进行考评,不合格者由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安排培训或由体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岗,切实提高师资队伍水平。各类体校文化课教师应与当地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四)允许各类体校录取的学生在普通中小学注册并保留学籍。对要求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的体校学生,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商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普通高中学校就读。
(五)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的要求,确保青少年运动员接受科学系统训练;要根据不同运动项目和不同年龄阶段运动员训练规律,合理把握运动员从事专业化训练的年龄,切实保证运动员文化课学习时间。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青少年竞赛体系,共同组织市级各类青少年体育比赛,共同制订各类体校学生代表各县(市)区和当地中小学参加各级青少年体育竞赛和运动员中考加分奖励政策。
(六)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市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市级训练点、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各县(市)区要确保省体育后备人才训练网布局经费及时到位,不断完善业余训练的基础网络。
(七)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和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要认真落实文化教育准入标准和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考评机制。
市属体校由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配备及培训等;教育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体校现有文化教师的公开招聘、培训进修、职称评审、教研活动、评优评先等都可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在教学管理上,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纳入体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范围;中专阶段的教学由当地负责高中段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
加快推进体教结合,逐步推进奥运项目进学校。按“一校一品”的思路创建体育特色学校。
二、拓宽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为运动员就学积极创造条件
(八)推进义务教育阶段体育特色学校创建工作。各县(市)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控制数量、注重质量、错位发展、上下衔接”的原则,推进体育特色学校的布局规划,共同下文确定重点建设的体育特色学校并设置相应项目,在特色项目设置上要重视小学、初中学段的相互对应、上下衔接。当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在加强体育特色学校建设的基础上,可选择比较成熟的体育特色项目初中学校(游泳特色项目可选择小学),经市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和省体育局批准后,在本区域内试点推行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比例的5%。体育特长生的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由当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共同制订,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市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禁止学校未经批准以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发挥人才、训练、竞赛、场地等资源优势,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建特色示范学校青少年运动队,加强校际交流,提高比赛水平,激发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热情,促进学校阳光体育的深入开展,全面提升学生身心素质,同时拓宽优秀体育后备人才选拔和培养渠道。
(九)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构建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的体育和教育协商机制,建立完善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和日常督导机制,努力实现体育和教育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义务共尽、成果共用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学校的体育工作。
三、完善运动员保障体系,不断提升运动员保障工作水平
(十)强化对优秀运动员的有效激励,探索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根据运动员职业特点及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工作,进一步完善优秀运动员体育津贴奖金制度等政策,确保优秀运动员收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十一)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时做好运动员退役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手续,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运动员特点,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加大保障力度。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依法、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
(十二)广泛开展伤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的伤病防治意识。强化运动性伤病防治措施,加强医务监督,实施科学训练,扎实做好运动性伤病的预防工作,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
(十三)切实做好优秀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7〕41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努力拓宽退役安置渠道,帮助优秀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根据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有关要求,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调整工作,继续为退役后有志于从事体育教师工作的优秀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创造条件。
各类体育事业单位招聘事业编制教练员、体育科研和训练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可简化公开招聘程序,对退役优秀运动员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各类教育事业单位招聘事业编制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岗位工作人员的,可简化公开招聘程序,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优先聘用具有教师资格(教练员资格)退役优秀运动员。优秀运动员的认定按照《浙江省运动员聘用实施办法(暂行)》(浙体人〔2009〕42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需招聘有体育特长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仍按照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执行。
四、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各级政府要明确分管负责同志牵头,体育、教育、财政、人力社保、编制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定期组织考核检查,指导、督促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5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