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10-2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宁波市实施“亩产倍增”计划暨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4〕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实施“亩产倍增”计划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实施“亩产倍增”计划,加快推进我市空间换地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宁波市实施“亩产倍增”计划暨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和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寿永年
副组长:王洪平市政府
张南芬市国土资源局
成员:郑余庆市农办
汤思敏市发改委
叶春华市经信委
陈建章市科技局
王晓市财政局
万江波市国土资源局
汪友方市环保局
袁朝晖市规划局
诸国平市住建委
卢敏市城管局
黄焕利市交通委
许武松市水利局
凌永建市农业局
邵必文市林业局
柴利达市外经贸局
张列群市审计局
许婷娅市统计局
吴建义市海洋与渔业局
胡国常市人防办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万江波兼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推进实施“亩产倍增”计划、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空间换地”等重大工作。
(二)参与制定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亩产倍增”计划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及考核评价体系。
(三)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府的沟通协调,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实施“亩产倍增”计划、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空间换地”等工作。
(四)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五)协调做好实施“亩产倍增”计划、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空间换地”等宣传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农办。
1.配合推进农村基层土地管理。配合市国土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土地征收、宅基地安排、村庄规划建设等土地管理事项民主决策和公开制度,进一步发挥村级组织在耕地保护、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以及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的作用。
2.配合开展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配合市国土资源部门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机制,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市发改委。
1.结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制订出台《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进一步完善产业政策体系,把好项目准入关。
2.参与制定有利于节约集约的行业用地控制标准,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参与建立完善行业用地控制标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使用市统筹计划指标重大项目审查。
3.参与推进国土规划编制。协调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探索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产业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深度融合机制,优化陆海资源开发格局,推动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和中心镇加快转型、科学发展,促进区域间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产业有序转移和生产力优化布局。
4.负责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管理工作。
(三)市经信委。
1.推进工业转型升级。负责推进工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制定工业投资导向意见;配合做好以开发区(园区)为主体的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空间布局和用地规模等专项规划研究、修编和实施工作,破解工业转型升级用地空间矛盾,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行业和企业向开发区、园区集聚;积极推行零增地技改,加快标准厂房建设。
2.深入开展“腾笼换鸟”。进一步建立健全“腾笼换鸟”体制机制和政策举措,全面强化“亩产论英雄”节约集约用地理念,配合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3.牵头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评价,参与制定工业用地控制标准和工业项目准入评价等工作。
(四)市科技局。
1.支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园区)利用闲置工业厂房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结合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优化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科技创新载体布局,重点推动支撑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科技创新公共平台的引进共建。
2.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和用地激励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各类科技园节约集约用地。
(五)市财政局。
1.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财政激励机制。加强财政政策与土地政策的密切配合;继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完善盘活存量、亩产税收等与财政奖励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优化各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结构。
2.加强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科学安排、规范使用造地改田资金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3.指导落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地方税收政策。根据企业单位用地、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税收贡献等指标,根据省地税局部署,做好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工作,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研究制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税收扶持政策。
(六)市国土资源局。
1.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制定和实施“亩产倍增”计划及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目标责任考核方案;协调办理需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的重大事项;牵头办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工作。
2.推进国土开发空间格局优化。组织开展宁波市国土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和改进国土规划实施管理;适时开展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研究和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办法;深化山海资源立体综合开发利用模式,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结构和布局,推进国土资源立体综合开发,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和生态安全格局;做好土地管理与海域使用管理相互衔接工作。
3.全面实施“亩产倍增”计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实施新增建设用地“节流减量”;积极推进“空间换地”,加快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增效”;加大“双挂钩”制度执行力度,加快推进批而未用“减量加速”;加快开发区(园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开发区(园区)用地集约高效。
4.组织实施“812”土地整治工程。全面推进耕地垦造工程,探索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机制;大力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积极创新耕地保护机制;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为平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
5.加快构建土地管理新格局。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通知》(甬党办〔2014〕22号)精神,建立健全以耕地保护、节约用地、严格依法用地监管为重点的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完善土地执法监察机制,促进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七)市环保局。
1.加强生态市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析全市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全市生态环境影响,划定生态红线,加强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
(八)市规划局。
1.协助推进国土规划编制。指导优化城镇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结合“多规融合”和“两规”衔接工作,推进统筹城乡与区域发展空间布局优化;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
2.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在城乡规划及其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节约集约用地,推行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项目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
3.配合指导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根据需要,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的有关研究,并按程序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办理有关手续。
(九)市住建委。
1.负责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房屋征收、工程项目建设监管。
2.牵头制定开展成片危旧住宅区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积极推动危旧房屋成片改造。
3.协助制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城市建设有关政策。
(十)市城管局。
牵头负责“三改一拆”总体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查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指导协调查处未经批准在市区内河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
(十一)市交通委。
1.科学编制港口、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综合枢纽、城市公交等交通规划,统筹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结构和布局。
2.积极探索全市交通节约用地和废弃交通用地综合利用工作,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体现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研究提出节约利用土地的路线方案。
(十二)市水利局。
1.开展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发展空间布局研究。研究提出构建全市水资源保障途径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国土空间布局方案,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用地的监督实施,确保工程管理范围土地落实和节约利用。
2.加强滩涂资源开发力度。加强一线海塘的管理,确保工程设计标准内保护对象安全;加强新技术推广和高效集约利用体制创新,实现滩涂资源科学生态开发、高效集约利用。
(十三)市农业局。
优化以特色产业带为核心的农业发展格局,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推进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参与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保护工作,配合做好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及“四荒地”的开发利用工作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耕地质量评价与监测机制,提升耕地质量。
(十四)市林业局。
1.加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协助做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林地政策衔接工作,加强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批或审核报批。
2.开展全市生态屏障空间构建研究,启动林地和森林红线、湿地红线、物种红线划定工作。
3.配合做好划定全市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区和环境治理区工作。
(十五)市外经贸局。
1.配合市级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市重点开发区域因地制宜编制实施总体发展规划、产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切实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2.大力推进“四换三名”工程。督促指导全市重点开发区域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在符合各相关规划的基础上,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为目标,深入推进开发区高标准整合提升、布局调整和空间优化,积极招引优质项目落户,稳步实施“腾笼换鸟”,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开发区(园区)辐射带动周边乡镇工业园区集约高效发展,提高开发区(园区)的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
(十六)市审计局。
研究建立造地改田等资金管理定期审计制度;加大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减免、缓缴、截留、先征后退以及移用、挪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共同做好省、市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价考核。
(十七)市统计局。
参与完善统计评价指标体系;参与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耕地保护评价与考核制度;配合做好全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亩产倍增”计划定期统计监测工作,配合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指数的测算与发布。
(十八)市海洋与渔业局。
1.协助做好海洋功能区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互之间的有效衔接,加快构建功能互补、职能清晰的海洋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格局。
2.协同推进沿海荒滩未利用地开发试点,统筹推进建设用海,拓展用地空间;开展海岸带、海岛和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研究。
(十九)市人防办。
指导各地编制完善人民防空规划,参与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和利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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