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5-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和调整市本级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职能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3〕22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2〕114号)和宁波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甬审改办〔2013〕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向县(市)、区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调整市本级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在原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等管理权限的通知》(甬劳社审批〔2009〕106号)规定放权范围的基础上,扩大对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下放冠以“××区”的技师(二级)及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权限,放权的方式为直接交办。冠以“宁波市”的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即在宁波市民政局进行名称预登记的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仍由市局审批。
2.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设立许可。通过委托的方式,对有市场管理机构和职能、有实际能力和条件承接的区,下放在市区范围内设立冠以“宁波市XX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或者冠名“宁波”或者“宁波市”等称谓的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设立冠以“宁波”或“宁波市”等称谓的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仍由市局审批。
3.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通过委托的方式,对有需求、有能力承接的县(市)、区下放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二、调整市本级部分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职能
1.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设立许可。在对新申请机构进行现场审核时,由行政审批处牵头实施,并会同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现场审核意见。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年度审验、主体资格延续、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核等业务仍由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
2.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在对首次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的机构进行现场审核时,由行政审批处牵头实施,并会同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3.企业人才引进(流动)核准。由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承办,窗口受理和送达。
三、实施时间
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两项许可事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和方便服务对象的原则,确定下放的具体县(市)、区及实施时间,做到成熟一个下放一个;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权限下放以及市本级部分职能调整均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处室(单位)要积极做好放权事项的协调、衔接和服务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权限下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审批(服务)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批后监管不脱节;有关县(市)、区要制定放权事项的承接方案,认真研究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学习,熟悉相关工作程序和审批标准,切实行使好管理权限;市本级部分职能调整后,移交与承接处室(单位)要切实做好事项、政策和业务交接,确保放权和职能调整事项的规范运行。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行政审批处反映。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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