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司法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0-09-0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嘉兴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劳教所,本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修订《嘉兴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第4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予实施。
嘉兴市司法局
二○一○年九月一日
嘉兴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推进“法治嘉兴”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
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行政监督
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
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
建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及其他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具有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处,法制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包括局行政审批处、公证管理处、律师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基层工作管理处、劳动教养管理处、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法律援助中心、法制处。市劳教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市劳教所参照本实施方案自行制订。
(二)实施要求
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行政许可(10项)
1、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初审;
2、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初审;
3、律师执业初审;
4、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5、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
6、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初审;
7、公证员执业初审;
8、司法鉴定人执业初审;
9、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初审;
1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核准。
(二)行政处罚(97项)(详见附件二)
1、公证管理行政处罚10项;
2、律师管理行政处罚37项;
3、法律援助管理行政处罚4项;
4、基层法律服务管理行政处罚30项;
5、司法鉴定管理行政处罚16项。
(三)行政确认(1项)
即: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确认
(四)行政强制(6项)
包括: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审核(审批);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审核(审批);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审核(审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审核;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审核;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核。
(五)行政监督(6项)
1、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协会的监督;
2、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的监督;
3、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
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
5、对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的监督;
6、对劳教场所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行政行为(6类)
1、行政复议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1)对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行政奖励;
(2)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政奖励;
(3)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4、对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
5、公证机构设立审核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备案;
6、法律援助审批、法律援助机构管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人的异议。
五、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二)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
(三)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向投诉人、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四)履行行政确认职能的要求和标准:认真审查报名条件,严格遵守报名程序,依法确认报名资格,确认无效的告知理由。
(五)履行其他具体执法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合法、合理,程序正当,体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原则,违法或不当执法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执法职权分解和工作流程、执法责任
(一)执法职权分解
1、行政审批处
依法实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初审、律师执业证审核上报初审、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初审、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初审、司法鉴定人执业初审、法律职业资格初审、公证员执业初审。
2、公证管理处
公证处设立审核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备案;依法实施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监督全市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
3、律师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
依法实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监督全市律师、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活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实施行政奖励等工作。
4、基层工作管理处
对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依法实施行政奖励。
5、劳动教养管理处
依法实施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减少和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对劳动教养人员申请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等行政审核(批)工作;对劳动教养场所的监督检查。
6、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依法实施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确认职能;依法处理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行为。
7、法律援助中心
依法开展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人异议等工作;依法实施对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奖励。
8、法制处
依法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依法审核本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组织办理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工作流程
1、行政审批处主要工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即:行政许可的工作流程。
2、公证管理处主要工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1)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
(2)行政监督的工作流程。
3、律师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主要工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1)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
(2)行政监督的工作流程。
4、基层工作管理处主要工作流程
收到呈报机关报送拟表彰奖励的请示报告、事迹材料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后,报局政治部办理。符合奖励条件的,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每两年组织表彰奖励一次。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随时表彰奖励。
5、劳教工作管理处主要工作流程
(1)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的审核(审批)工作流程:①经办人员收到劳动教养管理所上报的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正;②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查或调查事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处长;③处长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2)行政监督的工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6、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主要工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1)对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工作流程;
(2)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确认工作流程;。
7、法律援助中心主要工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1)受理、指派指定刑事案件的工作流程;
(2)受理、指派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流程;
(3)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
(4)行政监督的工作流程;
(5)行政奖励的工作流程。
8、法制处主要工作流程
(1)行政处罚听证的工作流程:①经办人员接到案件调查机构移送需要听证的案件材料后,及时阅卷,并送听证主持人阅卷;②听证主持人阅卷后,确定听证会举行日期;③经办人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同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及有关听证参加人,并向社会公告;④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会;⑤听证会结束后,经办人起草听证报告,经听证主持人审查后,提交本机构集体讨论;⑥将听证报告报分管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将案件材料和听证报告移送案件调查机构。
(2)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工作流程:①经办人员及时审核案件调查机构送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审核建议,报处长;②处长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送回送审机构。
(3)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4)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三)执法责任
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具有《行政许可法》第72、73、74、75、76、77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具有《行政处罚法》第55、56、57、58、59、60、61、62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具有《国家赔偿法》第3、4条,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责令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具有《行政复议法》第34、35、36、37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实施其他各类管理活动中,具有下列违法情形的,依照相应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1)公证管理工作
①在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5条)
②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43条)
(2)律师管理工作
①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对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19条)
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律师法》第56条)
③不履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职责;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60条)
(3)国家司法考试管理工作
①违反规定不履行监考职责;违反报名、命题、印卷、试卷接送、保管、评卷等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11条)
②纵容、包庇考生作弊;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擅自变动考试时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在接送、保管试卷、监考、评分、查分等环节丢失、损坏答卷(答题卡),造成严重后果;指使或组织考试作弊;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私利;泄露试题内容;外传、截留、窃取、擅自开拆未开考试卷或偷拆已密封答卷;丢失、损坏试卷造成泄密、停考等严重后果;偷换、涂改答卷或私自变更成绩;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并不得再从事司法考试工作,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12条)
③对应试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故意诬陷的,应当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13条)
(4)法律援助管理工作
①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26条)
②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对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30条)
(5)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4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42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
七、内部评议考核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详见《嘉兴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质量评议考核办法》嘉司发〔2010〕2号)
八、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
1、按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执法责任追究。
2、本局行政审批处、公证管理处、律师管理处、基层工作管理处、劳动教养管理处、国家司法考试处、法律援助中心、法制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具有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造成损害;超越职权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执法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显失公平,造成恶劣影响;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复议机关复议后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
1、对于局行政审批处、公证管理处、律师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基层工作管理处、劳动教养管理处、国家司法考试处、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制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分别适用或合并适用下列形式追究: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讨改正;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并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5)责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6)给予行政处分。
需要追究党纪处分的,由局纪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1、过错责任的确认。执法机构发现的过错行为,应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材料、证据,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出确认意见,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予以确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的过错行为,可以移送相关执法机构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提出确认意见,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予以确认。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书,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直接作为过错责任的确认依据。
2、过错责任的追究。已确认的过错责任,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会同局政治部、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责任机构和责任人。
3、责任追究的实施。决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后,属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的,由其所在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局法制处依法办理;涉及调离岗位及人事任免的,由局政治部依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局纪委、监察室办理;涉及经济赔偿方面的,由局办公室办理。
4、异议的处理。对追究过错责任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局长申请复核,局长应在20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事部门申诉。
附件一:嘉兴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附件二:嘉兴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执行标准;附件三:嘉兴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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