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 文号:嘉政发〔2012〕109号 |
颁布日期:2012-12-2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鼓励总部型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鼓励总部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7日
嘉兴市鼓励总部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大力发展总部型企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为促进我市总部型企业发展,加快总部型、品牌型、上市型、高新型、产业联盟主导型企业创建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优化产业结构和经营模式为目标,以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为主线,充分发挥我市产业优势和区位优势,大力营造适合总部型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体制环境、服务环境,培育、引进、壮大和集聚一批符合嘉兴产业发展导向的总部型企业,进一步提升我市产业综合竞争力,为加快“三城一市”建设打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引导企业向总部型方向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坚持总部型企业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集聚优势资源,培育创建一批有特色的总部型企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引进国内外大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向嘉兴集中高端业务,引导现有企业特别是资源高消耗型企业通过技术、资本等要素输出和管控,做大做强总部;坚持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加快形成高效、有序、梯度的总部型企业发展态势。
(三)总体目标。形成比较完善的总部型企业发展环境、政策措施和服务体系,总部型企业数量逐年增加,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到2016年,力争在全市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中培育50家以上总部型企业,引导企业向“科技含量高、生产性服务业发达、功能配套齐全、对外拓展能力强、对地方贡献大”的方向发展,成为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培育重点和引导方向
(四)培育本市总部型企业。扶持符合嘉兴产业发展方向、综合实力强、关联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本市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提升技术研发、品牌培育、资本运作等能力,积极发展总部型经营模式,逐步形成一批市场前景广阔、规模效益明显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总部型企业。
(五)引进国内外大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发挥我市区位、人才、科技、服务等优势,通过制订相关优惠政策,完善服务机制,搭建总部型企业发展平台,积极引进国内外大企业来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以及研发中心、营销中心、检测中心、采购中心、培训中心、投资中心、结算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电子商务中心等,促进我市高端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六)鼓励总部型企业做强做大。鼓励本市总部型企业将决策、研发、营销、资本运作等核心业务根植在嘉兴,通过对外承揽、兼并重组和战略合作等方式,积极拓展市场空间和资源空间,向外延伸产业链和价值链,与周边城市和地区企业形成优势互补、开放互动、务实互利的经营业态,打造一批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总部型企业。
三、认定标准和评选程序
(七)总部型企业的基本条件。申请认定总部型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1.在嘉兴市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诚信经营;
2.符合嘉兴市产业发展政策;
3.嘉兴市外全资和控股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制造业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市外全资和控股企业,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市外承包工程。
(八)可直接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标准。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以下四类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型企业:
1.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中相关规定的企业;
2.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石化等企业在嘉兴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
3.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企业(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
4.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公司)。
(九)其他类型的总部型企业认定标准。在符合总部型企业认定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总部型企业:
1.现代制造业总部型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净资产3亿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近两年来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上年度实缴所得税3000万元(含)以上。
2.生产性服务业总部型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商务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近两年来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上年度实缴所得税1000万元(含)以上。
3.建筑业总部型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近两年来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上年度实缴所得税1000万元(含)以上。
(十)总部型企业的评选程序。总部型企业的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建立企业申请,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审核和全市集中认定的工作机制。1.企业申报。申请企业应向所在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的工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初审与复审。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的工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财税等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由嘉兴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复审;
3.审核与批准。通过复审的,提交嘉兴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4.公示。拟认定企业名单,由嘉兴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有关媒体上公示;
5.发文与授证。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市政府发文公布,统一授予证书。
四、扶持政策和奖励办法
(十一)优化发展环境。
1.加强总部型企业集聚区建设。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三城一市”的要求,加强总部型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优化总部型企业的区域布局,合理利用土地空间,为新引进总部型企业优先提供用地保障。大力推进总部型企业集聚区配套设施建设,为总部型企业直接入住提供多功能、规模化、标志性的商务楼宇或商务楼宇群,形成总部型企业集聚效应。针对总部型企业要素需求特点,加快完善金融、保险、会计、法律、招商、商贸、物流、教育、培训等专业化配套体系,不断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推动现代服务业与总部型企业的共赢发展。
2.创造良好运营环境。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可申请在营业执照中冠名“总部”字样。鼓励总部型企业实施产业梯度转移战略,探索异地工业园建设,稳妥转移生产制造环节,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鼓励总部型企业参与城市有机更新,用好产能转移后的腾退土地,采取置换、转让、自建等途径,实现工业用地二次开发。鼓励总部型企业利用腾退的环境容量和能耗等生产要素,加快自主创新和发展新型经营模式,为全社会节能减排作出贡献。
(十二)规范奖励办法。
1.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按其新增的经营贡献和经营管理团队个人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经认定的市外新引进的总部型企业,按其在嘉兴市实缴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80%奖励,后2年给予40%奖励,累计奖励额最高1000万元;在嘉兴市生产经营超过5年的企业经认定为总部型企业且当年度在嘉兴市实缴税收环比增长15%(含)以上的,按15%以上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30%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团队成员(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年度实缴个人所得税环比增长15%(含)以上的,按15%以上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2.对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型企业,给予一定的办公用房支出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型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其租用房屋第一年租金市场价(嘉兴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确定)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缴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办公用房补助金额累计最高500万元。
3.对年度实缴税收列全市前十位的总部型企业的经营者(每家不超过2名),给予30万元奖励,并在市级有关大会上进行表彰奖励。
五、保障措施和服务管理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由嘉兴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负责总部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制订、协调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制定的工作方针,建立培育工作责任制,督促各县(市、区)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开展培育工作;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贯彻领导小组指示,部署、协调培育工作。
(十四)强化工作管理。按照“培育一批、申请一批、储备一批、认定一批”的思路,做到工作有目标、培育有措施、认定有规则,通过树典型、学示范,平稳、有序推进全市总部型企业创建工作。落选的申请企业,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同意,可确定为总部型储备企业,成为优先培育对象。对已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经年度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型企业鼓励政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型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
(十五)深化政府服务。优化总部型企业行政审批、通关服务等手续和程序;建立拟来嘉兴投资的国内外大型企业和异地嘉兴企业服务机制,推进政府服务前移,为“引进来”和“走出去”的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建立政府与总部型企业沟通机制,便于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十六)推进人才培育。加大总部型企业所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鼓励和协助总部型企业与境内外高层次大学和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训渠道与平台,在重点领域积极引进境内外高质量的培训机构和项目。每年开展党政干部总部经济知识培训、经营管理者高层管理培训和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及普通员工职业技能培训。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总部型企业培育的宣传,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政府培育总部型企业的政策、作用和进展情况等。对在总部型企业培育中成绩突出的典型,要认真总结,重点报道,大力推广,形成有利于总部型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附则
(十八)各县(市)应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培育政策。
(十九)本意见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市级承担的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工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列支。
(二十)凡节能减排未达标、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企业,未整改前不享受本意见的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二十一)本意见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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