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湖政办发〔2015〕84号 |
颁布日期:2015-07-2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镇发展改革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5〕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中心镇发展改革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2日
湖州市中心镇发展改革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为客观评价我市中心镇培育发展的成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的实施意见》(湖委发〔2014〕25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的意见》(湖委办〔2011〕14号),紧紧围绕新型城市化的新内涵、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以及中心镇发展改革的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新一轮中心镇发展改革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重点考核评价除省小城市培育试点镇以外的13个省、市级中心镇。
二、评价原则
(一)标准统一、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工作既要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中心镇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又要简化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负担。
(二)把握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的要求,突出以人的城市化为核心,将以往考核评价偏重于经济发展指标,调整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城市功能、生态环境和制度创新等指标并重,充分体现中心镇“四化同步”的综合发展成效。
(三)发展导向、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加快发展不动摇,在兼顾存量优化的同时,更加注重增量的提升。要坚持速度、效益融合统一,确保经济运行稳中有进;坚持扩量、提质协调并举,确保产业转型有力推进;坚持功能、品位同步提升,确保城镇综合承载力显著增强。
三、评价指标内容及分值
为充分体现中心镇发展改革成效,并对中心镇推进新型城市化的速度、质量、协调性等进行全方位的评价,自2015年度起综合设立经济发展、集聚集约、城镇功能、城乡统筹、社会事业、生态环境、体制创新等7个方面38项评价指标,采用百分制计分,同时设立加分项目。7个方面相对固定,具体评价指标每年可由市中心镇发展改革协调小组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个别进行微调。
(一)经济发展质量指标8项(28分)。具体包括:地区生产总值与固定资产投资比率、人均财政总收入、建设用地亩均税收、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比、新增开展网上销售的企业和店家数量、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比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等。
(二)集聚集约水平指标5项(15分)。具体包括:城镇化率、农民集中居住水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工业功能区规上工业集聚度、亩均工业用地投资强度等。
(三)城镇功能完善指标5项(10分)。具体包括:建成区数字化管理道路覆盖率、建成区管道燃气覆盖率、建成区公共停车场泊位数、大型商场(商贸综合体)面积、金融组织设立分支机构数量等。
(四)城乡统筹协调指标5项(10分)。具体包括: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覆盖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城乡公共交通通村率、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比例等。
(五)社会事业提升指标5项(10分)。具体包括: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覆盖率、具有中高级职称资格的教师占比、每千人拥有医院床位数、万人刑事案件发案率、农村文化礼堂建成率等。
(六)生态环境保护指标5项(12分)。具体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户受益率、建成区污水集中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情况等。
(七)体制机制创新指标5项(15分)。包括一级财政体制超收分成兑现情况、专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强镇扩权改革工作情况、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率、创造性工作和日常工作等。
(八)加分项目。1.单独列入市及以上重大改革试点的,按市级试点加1分、省级试点加2分、国家级试点加3分。市级部门批准的按照市级,以此类推。2.重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获市及以上党委政府发文表彰、经验推广或被市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且经市中心镇发展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按市级加1分、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3分。3.获得当年度“湖州市工业强镇”称号的,按排名顺序最高得2分,其余依次按0.1分扣减。
四、综合评价程序及方式
综合评价以年度为周期,共分为数据上报、部门审核、评价计分、讨论审定四个环节。
(一)数据上报。每年1月上旬,市中心镇发展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考核通知及自查表,各中心镇按通知要求填报数据,经所在县区中心镇发展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初审后,分别加盖中心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中心镇协调办公章,连同相关支撑材料于每年的1月底上报市中心镇发展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部门审核。市中心镇发展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中心镇、县区上报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市级部门要加强与中心镇、县区有关部门对接,确保审核结果无异议后于2月中旬报市中心镇发展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评价计分。市中心镇发展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于2月底前按照上年度完成数据及上报材料进行打分,并实地抽查部分中心镇进行数据核实。
(四)讨论审定。3月上旬经市中心镇发展改革协调小组审定,确定综合评价结果。
同时,对主要评价指标进行季度通报。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县区中心镇发展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所辖中心镇的数据后上报市中心镇发展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市中心镇发展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审核后进行通报。
五、评价结果运用
(一)发文通报。以市中心镇发展改革协调小组文件发文通报综合考核评价排序结果,县区政府所在地中心镇与其他中心镇分开排名。
(二)奖优罚劣。对获综合评价优秀的中心镇,在市有关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对居末两位的中心镇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居末位的,市本级的中心镇暂停安排下一年度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各县区参照执行。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中心镇发展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湖州市中心镇发展改革评价办法(试行)》(湖政办发〔201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州市中心镇发展改革综合考核评价指标及计分办法
2.湖州市中心镇发展改革综合考核评价指标解释说明
附件1
湖州市中心镇发展改革综合考核评价指标及计分办法
序号
考核
领域
指标分解
分值
具体计分办法
上报
单位
核定
部门
1
经济发
展质量
(28分)
地区生产总值与固定资产投资比率
4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4分,按0.2分依次扣减。
各中心镇
市统计局
2
人均财政总收入
5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5分,按0.2分依次扣减。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3
建设用地亩均税收
5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5分,按0.2分依次扣减。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4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比
3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3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统计局
5
新增开展网上销售的企业和店家数量
2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2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局
6
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数
3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3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发改委
7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比重
3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3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科技局
市统计局
8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3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3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科技局
市统计局
9
集聚集
约水平(15分)
城镇化率
4
按建成区常住人口占全镇常住人口比率从高到低计分,最高的镇得4分,按0.2分依次扣减。
各中心镇
市规划局
市公安局
10
农民集中居住水平
2
按集中居住农户占全部农户比率从高到低计分,最高的镇得2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建设局
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
3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3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农业局
12
工业功能区规上工业集聚度
2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2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统计局
市经信委
13
工业用地亩均投资强度
4
投资强度2分,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2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国土资源局
市统计局
市经信委
投资强度增长率2分,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2分,按0.1分依次扣减。
14
城镇功
能完善(10分)
建成区数字化管理道路覆盖率
2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2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建设局
15
建成区管道燃气覆盖率
2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2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建设局
16
建成区公共停车场泊位数
2
从高到低计分,最低镇得2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建设局
市规划局
17
大型商场(商贸综合体)面积
2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2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商务局
18
金融组织设立分支机构数量
2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2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金融办
19
城乡统
筹协调(10分)
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
2
从低到高计分,最低镇得2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各中心镇
国家统计局
湖州调查队
20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覆盖率
2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2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人力社保局
2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
2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2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人力社保局
22
城乡公共交通通村率
2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2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交通运输局
23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比例
2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2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教育局
24
社会事
业提升
(10分)
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覆盖率
2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2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教育局
25
具有中高级职称资格的教师占比
2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2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教育局
26
每千人拥有医院床位数
2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2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卫生计生局
27
万人刑事案件发案率
2
从低到高计分,最低镇得2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公安局
28
农村文化礼堂建成率
2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2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委宣传部
29
生态环
境保护(12分)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户受益率
3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3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各中心镇
市农办
30
建成区污水集中处理率
2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2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建设局
市环保局
31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2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2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建设局
32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2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2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建设局
33
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情况
3
完成县(区)下达的淘汰任务得3分,没完成不得分。
市发改委
34
体制机
制创新(15分)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率
2
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2分,按0.1分依次扣减。
市国土资源局
35
一级财政体制超收分成兑现情况
3
建立“划分税种、核定基数、超收全留、一定三年”财政体制得3分;体制不健全的,酌情扣分。
县(区)中心镇协调办
市财政局
36
专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
3
全年按规定落实到位配套资金的得3分,未足额落实的按比例扣分。
市财政局
37
强镇扩权改革工作情况
2
未出台文件的不得分,出台文件的按下放扩权事项占县(区)拥有事项比重从高到低计分,最高镇得2分,并按0.1分依次扣减。
市中心镇协调办
38
创造性工作和日常工作
5
开展创造性工作得2分(根据实际情况综合打分);全年按月及时报送中心镇重点项目进度和工作信息的得1.5分,未及时报送的酌情扣分;全年按季度及时报送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且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得1.5分,未及时报送的每次扣0.5分,统计数据有弄虚作假的每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市中心镇协调办
附件2
湖州市中心镇发展改革综合考核评价指标
解释说明
一、经济发展质量
(一)地区生产总值与固定资产投资比率。
地区生产总值。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镇域范围内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按《湖州市乡镇GDP核算方案》统一测算。
固定资产投资。指镇域范围内各类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城镇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注意以下情况:
1.不包括50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
2.包括镇域范围内实际发生的全部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包括由中心镇上报县区统计局的入库项目以及在镇域范围内发生的但由县区及以上有关部门直接上报统计局的投资项目。如医院、学校等社会事业类投资项目一般由县级主管部门直接上报;交通、电力等跨区域的基础设施类项目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作为一个项目入库,等等。
(二)人均财政总收入。人口按当年常住人口计算。
财政总收入。指财政预算内总收入,包括按财政体制划分的中央收入和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以及基金预算收入。中央收入包括:一般增值税75%、一般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部分。注意以下情况:
1.不包括上级财政补助收入。
2.基金预算收入扣除土地出让金收入。
(三)建设用地亩均税收。建设用地按当年现有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计算。
(四)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比。指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镇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第三产业增加值按《湖州市乡镇GDP核算方案》统一测算。
(五)新增开展网上销售的企业和店家数量。指当年在市场监管部门新登记或变更登记后,经营范围含“网络销售”等相关字样的公司和个体工商户。
(六)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数。指当年中心镇重点项目中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数量。中心镇重点项目以当年市中心镇发展改革工作要点公布的为准。
重点建设项目,指省、市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建设项目。当年由省、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比重。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指列入浙江省高新技术(制造业)统计分类目录(2013年修订)的所有企业产生的增加值之和。
(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活动。
二、集聚集约水平
(九)城镇化率。指按常住人口计算的城镇化率,即建成区常住人口占镇域常住人口的比率。
(十)农民集中居住水平。指在新型社区集中居住的农户数占镇域全部农户数的比例。
(十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指具有本镇户籍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集体耕(林)地流转给本村户籍或本村以外户籍农户或经营单位的耕(林)地面积占全镇农户承包经营的集体耕地面积的比率。
(十二)工业功能区规上工业集聚度。指工业功能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镇域全部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
(十三)亩均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按年末镇域全部现有工业投资总额除以全部工业用地规模计算。
三、城镇功能完善
(十四)建成区数字化管理道路覆盖率。指建成区范围内实施数字化管理的道路及其市政工程设施覆盖的面积所占比重。
(十五)建成区管道燃气覆盖率。指建成区使用管道燃气户数占全部户数的比率。
(十六)建成区公共停车场泊位数。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的泊车位。
(十七)大型商场(商贸综合体)面积。指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购物中心、超市、卖场、专业店、专卖店、市场、仓储式购物中心、商贸综合体等类型的经营面积总和。
(十八)金融组织设立分支机构数量。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数量。同一家金融机构有两个及以上分理处、营业部的,只能算一个。
四、城乡统筹协调
(十九)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值。
(二十)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覆盖率。指镇域具有本地农村户籍人口的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占全部农村户籍人口的比率。
(二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指镇域户籍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占全部户籍人口的比率。
(二十二)城乡公共交通通村率。指开通城乡公交线路的行政村占全部行政村的比率。
(二十三)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比例。指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占全部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比例。
五、社会事业提升
(二十四)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覆盖率。指学年开学后,就读在获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级幼儿园的幼儿人数占全部幼儿园在园幼儿的比重。
(二十五)具有中高级职称资格的教师占比。指在全镇教师中,具有中、高级教师职称,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固定教师数量占比。
(二十六)每千人拥有医院床位数。指年末按镇域常住人口计算的每一千人拥有医院、卫生院实有固定床位(非编制床位)数量。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床位,不包括产科的新生儿床、接产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伺床。
(二十七)万人刑事案件发案率。指一万人中当年实施违反我国刑事法律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数比重。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构成犯罪,依法需要开展侦查工作的基本标准。
(二十八)农村文化礼堂建成率。指镇域内建成农村文化礼堂的行政村占全部行政村的比例。
六、生态环境保护
(二十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户受益率。指通过开展户厕改造、截污纳管,实现人粪尿、洗涤、洗浴和厨用废水,进入村域自建的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或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的农户数占全部农户数的比率。
(三十)建成区污水集中处理率。指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量占镇污水产生总量的比率。
(三十一)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指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与建成区面积的比率。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指建成区范围内的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
(三十二)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建成区范围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率。
(三十三)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情况。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指禁燃区内燃烧高污染燃料10蒸吨/小时以下的锅炉、熔炉、窑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等;非禁燃区内10蒸吨/小时以下的分散燃煤、木屑等锅(窑)炉。
高污染燃料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以及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重油、渣油,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等。
七、体制机制创新
(三十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率。指镇域内累计已确权农村宅基地数量占全部农村宅基地数量的比率。
(三十五)一级财政体制超收分成兑现情况。一级财政体制指建立“划分税种、核定基数、超收全留、一定多年”财政分成体制。
(三十六)专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指县区根据省、市政策规定设立的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落实到位情况。
(三十七)强镇扩权改革工作情况。指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镇扩权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1号)情况。包括制定出台文件及下放事权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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