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杭政办函〔2009〕211号 |
颁布日期:2009-06-1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2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加强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六月十日
加强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自2009年6月1日起,对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实行目录管理,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陆瑞芬任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交通警察局局长赵野松,市工商局副局长蒋银海,市质监局副局长祝平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副局长董佑华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完善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工作机制,对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目录进行检验、审核和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落实其他有关工作。
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1.联合市工商局、质监局做好《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宣传贯彻工作。从2009年6月1日起,严格按照《通告》规定的技术标准,使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现场查验,核对车主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按规定办理有关上牌登记手续。对不符合《通告》规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上牌。
2.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路面通行的管理。严禁悬挂外地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在限行区域道路行驶,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行驶、违反信号标志行驶、逆向行驶、骑车带人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3.牵头组织实施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管理工作。
4.坚决打击盗抢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积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市工商局。
1.取缔无照经营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查处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企业的违法行为。
2.联合市公安局、质监局做好《通告》的宣传贯彻工作,监督、指导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按照《通告》的规定调整所销售车辆的结构,按照《通告》的规定销售电动自行车;从2009年6月1日起,对继续销售不符合《通告》规定电动自行车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3.配合公安交警、质监等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等有关工作,参与目录管理的申报、检验、审核等工作。
(三)市质监局。
1.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监管。严把生产企业许可证发证准入关,加强许可证证后监管,加大对无证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督促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严格执行产品标准,提高产品质量。
2.联合市公安局、工商局做好《通告》的宣传贯彻工作,对生产企业贯彻《通告》情况进行监督与查处,确保在我市生产、销售并上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符合《通告》规定的技术标准。对不符合《通告》规定要求的生产、销售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3.配合公安交警、工商等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等有关工作,参与目录管理的申报、检验、审核等工作。
三、目录管理工作程序
(一)申报时间。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被委托的销售企业填写《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目录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生产许可证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企业产品编码证书及复印件;
4.列入浙江省公告的车辆样车;
5.车辆照片并标明控制器位置以及刻制的编码位置;
6.车辆的检测报告及复印件;
7.被委托的销售企业还需提供生产企业委托书;
8.经办人员须持介绍信和身份证件。
(三)组织审核。
由目录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公安交警、工商、质监等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通告》规定的技术标准,现场对样车进行检测。
(四)目录发布。
经审查符合《通告》规定的技术标准的车辆品牌和型号列入《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生产企业或被委托的销售企业核发《目录证书》。《目录证书》上的品牌型号应与销售的品牌型号相对应,其复印件必须张贴悬挂在各销售网点,以便于消费者识别、购买。
第一批《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目录》在《杭州日报》公布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以后批次的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五)目录复核。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由生产企业或被委托的销售企业每2年提请复核一次;未按时提请复核的,取消列入目录资格,停止其生产、销售活动,不予上牌登记。
(六)申报和审验地点。
申报受理地点:建国中路小河下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非机动车管理所。
检验、审核地点: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杭州),萧山区金城路1351号。
检验、审核工作所需的场地租赁以及车辆检验、审核、目录证书制作、目录登报发布、有关设施设备购置等费用在市大气污染整治经费中列支。
四、其他事项
从2009年6月1日起,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组织联合行动,严格按照《通告》要求,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一)对不符合《通告》规定要求的,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
(二)对已列入目录的车辆,如发现有不按规定使用品牌、型号以及套取牌证、违反《通告》规定等行为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车辆上牌目录资格。
(三)市公安、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实行三部门联合抄告制度。6月1日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抄告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企业从严查处。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工作中的问题,梳理法律依据,从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身安全、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角度出发,按照“就高不就低,就严不就宽”的原则,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要以此为契机,全面整治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上牌、使用等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和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附件:1.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目录申请表
2.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证书
3.工作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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