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司法厅 | 文号:浙司办函〔2012〕21号 |
颁布日期:2012-02-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2012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司办函〔2012〕21号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
现将《2012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2012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
2012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和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重点,紧紧围绕司法行政工作中心和大局,进一步做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各项工作;以规范发展为核心,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再上新台阶,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
一、继续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发展
1.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认真总结《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一年来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照《人民调解法》基本精神及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重点对各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经费支持和保障、调解程序规范、调解协议履行和司法确认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深入推进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深化完善医疗、交通等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不断规范完善组织形式和各项制度,提高建设质量和工作实效;积极推动在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领域以及经济开发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渔业作业区、高校园区、毗邻跨界地区等区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年内省厅将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适当形式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会同省保监局开展在保险行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试点工作。
3.深化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重点是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作,以深化完善驻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和加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为重点,不断深化完善诉调衔接机制建设;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召开推进会,积极推广部分地区在公安派出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做法和经验。
4.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积极推广在乡镇(街道)等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做法和经验。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和要求,积极开展对调解人员特别是新任调解员的培训工作,积极探索和建立分类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继续深入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年内,省厅将在司法部评选命名的基础上,集中评选命名一批省级“人民调解能手”。
5.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活动,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围绕重大活动、重要节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努力预防和化解更多的矛盾纠纷。
6.筹备成立浙江省人民调解协会。积极做好省人民调解协会各项筹备工作,召开全省人民调解员代表大会,成立浙江省人民调解协会。指导各地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年内全面完成市级协会成立工作。
7.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宣传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继续深入宣传《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人民调解工作创新成果和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典型,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适时召开全省第六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
8.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结合形势要求,对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定位以及工作中出现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和矛盾纠纷的发展变化、调解方法手段变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基础。适时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专题研讨会。
二、围绕加强和改进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9.切实履行特殊人群专项组办公室和刑释解教人员工作小组组长单位职责。加强与专项组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健全完善特殊人群专项组各项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做好各阶段工作的衔接。抓住当前机遇,积极会同成员单位加强调研,研究解决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特别是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改善政策环境,推动各项工作措施、制度的有效落实。适时召开全省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会议。
10.进一步加强衔接、排查工作。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落实预释解服刑在教人员信息传送、核查以及重点刑释解教人员接送等各项衔接制度,不断提高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率。将刑释解教人员排查纳入全省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集中排查调处内容,切实做好日常排查工作。继续做好定向监测调查、重新犯罪调查统计工作。
11.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帮教机制。积极探索社会化帮教工作新机制,加强与有关群团组织的协调和沟通,利用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优势,积极推行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帮教工作协会建设,动员各方力量开展针对性的帮教活动。进一步深化完善分层分类帮教和动态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帮教工作质量。
12.进一步加强帮扶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办〔2010〕5号文件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着力做好服刑劳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帮扶工作。继续深化“导航工程”,调研制定《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规范化建设意见》,有重点地帮助“三无”人员和其他有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解决就业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三、以“星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为抓手,进一步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13.深入开展“星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以“星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为抓手,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人员力量、改善办公条件、活跃业务工作、提升社会形象为重点,大力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巩固司法所建设成果,努力建设一批高质量的样板司法所,充分发挥样板司法所的示范作用,全面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14.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队伍建设。切实贯彻落实《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司法所建设的若干意见》,有效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直属司法所建设质量。积极配合政工部门争取和用足、用好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充实基层一线,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所长。健全完善司法所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常态机制,进一步提高司法所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15.进一步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坚持建设、管理与工作并重,指导司法所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能,以矛盾纠纷尤其是疑难复杂和社会热点纠纷的预防和调处、扎实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为基层政府重大决策和依法行政当好法律参谋和助手等为重点积极开展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机制,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16.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和形象标识建设。配合计财部门推动《浙江省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十二五”规划》和《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配备标准》的落实,积极推进司法所业务用房和装备建设。继续推进司法所建筑外观及形象标识建设工作,力争年内司法所形象标识建设落实率达到90%以上。结合“星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和考评,继续做好司法所执法用车配发等工作。
17.完善基层工作统计平台。研制开发基层工作管理软件,建立健全基层工作评价体系,规范基层工作数据管理软件平台填报工作,增强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加强对数据的汇总分析,为指导基层工作提供有力依据。
四、坚持建设与质量并重,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
18.不断扩大中心建设的覆盖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力争年内县级中心建设率达到90%以上,其中县和县级市中心建设率实现全覆盖。
19.不断提高中心建设质量。以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科学、长效运行机制为重点,不断提高中心建设质量。年内,省厅将制定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内部管理配套制度和星级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考评办法,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努力建设一批有示范意义的中心建设先进典型,以点带面,高质量推进中心建设。
20.不断加强中心队伍建设。按照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窗口设置和功能特点,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分级培训制度,加强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省厅负责对中心负责人的培训,市司法局负责中心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
21.不断加强中心业务建设。按照既反映司法行政职能的整体特点,又突出服务重点、体现服务特色、形成工作亮点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心业务建设,确保中心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建立健全中心业务建设评价体系,结合星级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考评,加强对中心业务工作的考核。
22.加强总结宣传。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作用、工作成效和先进典型,为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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