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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09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浙政办发〔2009〕8号
颁布日期:2009-02-1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09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2009年制定规章计划》已经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2009年制定规章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有关规定,对2009年省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扎实推进“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着力抓好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改善民生、节约能源资源、加强环境保护、完善社会管理、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规章项目,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为加快建设“法治浙江”、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力争在本年度内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共28件)

(一)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引导和规范企业投资,保障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起草)。

(二)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障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修改《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起草)。

(三)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制定《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起草)。

(四)为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投资活动,保障政府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制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起草)。

(五)为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由省审计厅起草)。

(六)为加强废弃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浙江省废弃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由省经贸委起草)。

(七)为规范和促进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利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发展现代农业,制定《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及利用办法》(由省农业厅起草)。

(八)为加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利用和管理,促进对污水的集中式处理,改善城乡环境,制定《浙江省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起草)。

(九)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活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修改《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由省经贸委起草)。

(十)为有效保护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起草)。

(十一)为加强收费公路管理,保障收费公路安全和畅通,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起草)。

(十二)为促进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强化地方标准实施监督,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制定《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由省质量技监局起草)。

(十三)为规范实验动物科研活动,促进实验动物科研成果开发应用,保护实验动物资源,制定《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起草)。

(十四)为规范征地补偿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制定《浙江省征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由省法制办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起草)。

(十五)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水平,制定《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法》(由省卫生厅起草)。

(十六)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高农村住房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制定《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起草)。

(十七)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起草)。

(十八)为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修改《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由省建设厅起草)。

(十九)为规范地理空间数据的交换与共享行为,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与共享管理办法》(由省测绘局起草)。

(二十)为提高耕地质量,保护耕地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安全,制定《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厅起草)。

(二十一)为加强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起草)。

(二十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制定《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由省林业厅起草)。

(二十三)为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起草)。

(二十四)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起草)。

(二十五)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要求,制定《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起草)。

(二十六)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由省公安厅起草)。

(二十七)为加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浙江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由省环保局起草)。

(二十八)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制定《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由省文化厅起草)。

三、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规章项目(共40件)

(一)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方面拟制定的规章项目(8件):《浙江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由省经贸委起草)、《浙江省城乡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由省经贸委起草)、《浙江省会展业管理办法》(由省经贸委起草)、《浙江省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起草)、《浙江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起草)、《浙江省游艇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起草)、《浙江省化妆品管理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浙江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实施办法》(由省工商局起草)。

(二)在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拟制定、修改的规章项目(5件):《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厅修改起草)、《浙江省蜂业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厅起草)、《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起草)、《浙江省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起草)、《浙江省农村电力管理办法》(由省电力公司起草)。

(三)在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拟制定、修改的规章项目(6件):《浙江省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由金华市政府起草)、《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起草)、《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修改起草)、《浙江省狩猎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起草)、《浙江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起草)、《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由省环保局修改起草)。

(四)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方面拟制定、修改的规章项目(9件):《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办法》(由省经贸委修改起草)、《浙江省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起草)、《浙江省公路车辆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起草)、《浙江省桥梁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起草)、《浙江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起草)、《浙江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由省公安厅起草)、《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起草)、《浙江省民用航空飞行环境保护办法》(由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办、省安全监管局、省机场管理公司起草)、《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由省气象局起草)。

(五)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方面拟制定、修改的规章项目(7件):《浙江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起草)、《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法》(由省文化厅起草)、《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办法》(由省教育厅起草)、《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由省卫生厅起草)、《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由省人事厅修改起草)、《浙江省非通常宗教管理办法》(由省民宗委起草)、《浙江省地方志工作办法》(由省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起草)。

(六)在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为方面拟制定的规章项目(5件):《浙江省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起草)、《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由省监察厅起草)、《浙江省行政问责办法》(由省监察厅起草)、《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由省法制办起草)、《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由省法制办起草)。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从2009年起,省政府制定规章计划年度起止时间调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要求在年度内完成的规章项目,各起草单位要组织力量抓紧起草,按时、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不能如期报送省政府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规章项目,各起草单位也要抓紧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条件基本成熟,确需在年度内制定出台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书面报告,由省法制办提出办理意见。对未列入计划的规章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

(二)提高质量。起草、审查规章草案,要坚持科学立法,注重体制机制创新,着眼于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引导、规范和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改善民生和实现社会公平,正确处理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义务的同时,明确相应的权利,并从制度上保障其有效实现。按照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规范行政行为,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要坚持民主立法,进一步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项目,要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在政府门户网站、省级主要媒体登载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章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

(三)加强协调。各起草单位要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制度。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时,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存在意见分歧时,要及时沟通、积极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省法制办要加强对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与督促,对存在原则性意见分歧的,要加强协调;经反复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要事先报请省政府决定。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省法制办的工作,按规定做好意见征求、立法调研等工作。各地、各部门执行省政府年度规章计划以及参与其他立法工作的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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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事务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9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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