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浙政办发〔2012〕5号 |
颁布日期:2012-02-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对2012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富民强省、社会和谐为根本目的,着力抓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真正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用于解决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加注重现行法规规章的完善,更加注重实施性和特色性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力争在本年度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17件)
(一)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6件)。
1.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草案(由省发改委起草)。
2.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请审议《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由省林业厅起草)。
3.为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请审议《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由省农业厅起草)。
4.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提请审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由省建设厅起草)。
5.为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地区和海上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请审议《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修改草案(由省公安厅起草)。
6.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提请审议《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草案(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起草)。
(二)需制订出台的规章项目(11件)。
1.为加强和规范能源监察工作,保障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修改《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由省经信委起草)。
2.为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制订《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起草)。
3.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订《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由省国资委起草)。
4.为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修改《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起草)。
5.为促进基础测绘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修改《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起草)。
6.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订《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由省安监局起草)。
7.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订《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由省公安厅起草)。
8.为规范公共场所显示屏视听节目服务,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订《浙江省公共场所显示屏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办法》(由省广电局起草)。
9.为加强对档案电子文件的管理,确保档案电子文件的完整与安全,防范档案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制订《浙江省档案电子文件登记备份管理办法》(由省档案局起草)。
10.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农村节约用水,制订《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起草)。
11.为建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制订《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由省法制办起草)。
三、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立法项目(64件)
(一)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市场监管方面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制订出台的规章项目(27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14件):《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由省发改委起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由省发改委起草)、《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由省法制办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起草)、《浙江省土地登记条例》(由省国土资源厅起草)、《浙江省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由省农业厅起草)、《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由省农业厅起草)、《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修改,由省水利厅起草)、《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修改,由省水利厅起草)、《浙江省水文条例》(由省水利厅起草)、《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修改,由省旅游局起草)、《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由省质监局起草)、《浙江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由省物价局起草)、《浙江省舟山群岛新区条例》(由舟山市政府起草)。
规章项目(13件):《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促进办法》(由省发改委起草)、《浙江省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起草)、《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起草)、《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改,由省科技厅起草)、《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修改,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浙江省用水总量监管办法》(由省水利厅起草)、《浙江省出口反倾销应对办法》(由省商务厅起草)、《浙江省会展业管理办法》(由省商务厅起草)、《浙江省化妆品管理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浙江省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由省质监局起草)、《浙江省邮政专营管理办法》(修改,由省邮政局起草)。
(二)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面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制订出台的规章项目(24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14件):《浙江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由省民政厅起草)、《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由省民政厅起草)、《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由省人力社保厅起草)、《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条例》(由省人力社保厅起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由省建设厅起草)、《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由省国土资源厅起草)、《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改,由省卫生厅起草)、《浙江省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由省卫生厅起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由省人口计生委起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改,由省地震局起草)、《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改,由省广电局起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改,由省人防办起草)、《浙江省养犬管理条例》(由省法制办起草)。
规章项目(10件):《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起草)、《浙江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起草)、《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修改,由省民政厅起草)、《浙江省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起草)、《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修改,由省农业厅起草)、《浙江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由省安全厅起草)、《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由省安监局起草)、《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浙江省农村扶贫办法》(由省扶贫办起草)、《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由省残联起草)。
(三)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方面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制订出台的规章项目(7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3件):《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由省林业厅起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改,由省水利厅起草)、《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由省环保厅起草)。
规章项目(4件):《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由省环保厅起草)、《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修改,由省建设厅起草)、《浙江省狩猎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起草)、《温州市珊溪(赵山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由温州市政府起草)。
(四)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方面需制订出台的规章项目(6件)。
《浙江省行政程序规定》(由省法制办起草)、《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办法》(由省法制办起草)、《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由省法制办起草)、《浙江省行政举报投诉处理规定》(由省法制办起草)、《浙江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由省法制办起草)、《浙江省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起草)。
四、明确要求,完善机制,确保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完成
(一)落实立法工作责任。对要求在本年度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要组织力量抓紧起草,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起草任务;不能如期报送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也要抓紧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如条件基本成熟,确需在本年度内制订出台的,应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由省法制办提出办理意见。对未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省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加强立法项目办理进度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起草或提前介入;对送审的立法项目要抓紧组织审查,及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省法制办的工作,按规定做好意见征求、立法调研等工作。各地、各部门执行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参与其他立法工作的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提高起草审查质量。起草、审查立法草案,要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立法工作规律,坚持维护法制统一和从实际出发相结合。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着眼于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促进、规范和保障发展方式转变。更加注重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妥善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关系,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注重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行政程序建设,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规范和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按照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要求,在赋予行政机关履职必需的权力的同时,明确相应的责任;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时,规定相应的权利。对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制裁力度,增加违法成本。立法规定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准确、简洁。
(三)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坚持民主立法,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完善调查研究制度,深入基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听取并认真研究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落实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省级主要媒体登载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逐步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立法项目,要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加强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有效利用省政府立法专家库资源,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各起草单位要从全局出发,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制度;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存在意见分歧时,要及时沟通、积极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经沟通协商后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在报送省政府时要说明有关情况。省法制办在审查立法草案时,对存在原则性意见分歧的,要加强协调;经反复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向省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要事先报请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联系与沟通,主动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的意见。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