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浙政办函〔2014〕71号 |
颁布日期:2014-07-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门湾区域统筹发展规划的通知
浙政办函〔2014〕71号
宁波市、台州市、宁海县、象山县、三门县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三门湾区域统筹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门湾是我省的重要海湾,加强三门湾区域统筹发展,对于推进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海洋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城市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按照加快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的要求,着力发展生态型海洋新兴产业、构筑滨海特色城镇体系、完善基础设施网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创新区域协同体制机制,努力建成浙江区域统筹发展示范区、浙江海洋生态保护示范区、浙江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先行区、浙台合作交流先行区,将三门湾区域建设成为长三角地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美丽海湾。
二、宁波市、台州市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按照《规划》确定的战略定位和任务要求,做好区域内相关规划的修编调整,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宁海、象山、三门县是《规划》的实施主体,要加快编制三门湾区域统筹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统筹推进实施规划涉及的有关项目。建立健全甬台两市三县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合作交流机制,协商推进区域开发保护有关事项。
三、省级有关单位要加强指导,研究制订贯彻落实《规划》的具体政策措施,在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沟通协调,帮助两市三县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推动三门湾区域统筹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省政府建立三门湾区域统筹发展协调机制,由省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统筹研究协调三门湾区域保护和开发重大事项。省发改委要具体牵头协调推进三门湾区域统筹发展相关工作,并会同省级有关单位和宁波市、台州市以及宁海县、象山县、三门县政府做好《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推进实施情况。
附件:1.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2.三门湾区域统筹发展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4日印发
原件下载:浙政办函〔2014〕71号
http://zfxxgk.z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57/site/zfxxgk/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408131816296753675.ceb
附件2
http://zfxxgk.z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57/site/zfxxgk/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4081318182459722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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