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水利厅 | 文号:浙环发〔2013〕40号 |
颁布日期:2013-08-2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编工作讨论会纪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水利(水务)局:
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加强和完善水环境空间管制,经省政府同意,拟对《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进行修编。2013年3月11日,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召集相关单位召开会议,就开展修编工作进行了讨论。现将《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编工作讨论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附件: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编工作讨论会纪要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水利厅
2013年8月20日
附件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编工作讨论会纪要
2013年3月11日,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环境监测中心、省水文局等单位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就如何开展《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编进行了讨论。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认为,为更好地保护水资源、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对现行的《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进行修编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要重点考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修编。修编成果为《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版)》(包括方案说明、区划图、功能区表)。
二、会议建议,成立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编工作协调小组。组长:虞选凌(省环保厅副厅长)、冯强(省水利厅副厅长);副组长:陈爱民(省环保厅副巡视员、规财处处长)、江影(省水利厅水资源水保处处长);成员:余恒伟、王亚红、赵东亚、伍远康、邵卫伟。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协调小组的决定、组织落实实施方案,负责协调全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修编的各项日常工作)和技术组(根据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开展前期研究,制定修编工作技术方案和修编划分方案)。办公室主任:陈爱民(省环保厅副巡视员、规财处处长)、江影(省水利厅水资源水保处处长);成员:余恒伟、王亚红、章少坡、陈欣、张思敏、邵卫伟、俞洁、姚水萍、吕振平。技术组组长:邵卫伟、吕振平;组员:俞洁、蔡临明、李华明、何晓珉、张思敏。
会议明确,技术方案要明确修编的依据、范围、要求、原则和技术路线等。技术方案由省环保厅、省水利厅联合上报省政府,经批准后下发各地执行。技术组要组织开展技术培训,负责质量控制,完成《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版)》(包括方案说明、区划图、功能区表)。
三、会议认为,在调整范围上建议以《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范围为依据,可以根据地方要求适当扩大调整范围。
四、会议认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修编,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实行分级管理,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规范工作由省里负责,县级以下(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或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规范由各县(市、区)负责,须将修编结果统一上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划分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已废弃今后不再作为饮用水源地或备用水源地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可调整为其它功能区,采取控制水质目标的方法保护水质。
五、会议强调,修编工作于2013年6月启动,2015年8月底将修编成果上报省政府审批;市县修编方案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底前统一上报省修编工作协调小组。修编工作省市县联动,在修编过程中加强上下、左右的沟通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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