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达市府办[2015]41号 |
颁布日期:2015-07-1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开拓市场扩大达州产品销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拓市场扩大四川产品销售的通知》(川办发〔2015〕33号)精神,为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我市优质产品综合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拓省内消费市场。积极组织企业参加“惠民购物全川行”活动,由市财政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交通费、住宿费和托运费50%的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1万元)。精心筹备第六届秦巴地区(四川·达州)商品交易会,引导和支持各县(市、区)因地制宜打造地方节会。对2015年市场交易规模首次突破20亿元、50亿元的商贸流通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组织开展“农超”、“农校”和“农企”对接,着力解决“买难卖难”问题。鼓励各地开展旅游节会活动,大力培育周边游、自助游、自驾游等区域市场和新兴业态,拓展旅游消费。组织举办好“旅发会”和“渝洽会”旅游宣传推广活动,大力促进休闲度假和文化旅游。鼓励发展旅游商品,支持发展旅游电商,促进旅游信息消费。完善提升乡村旅游品质和配套服务设施,打造乡村旅游升级版。落实宾馆饭店执行与一般工商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的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二、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川货全国行”活动,集中展示、展销达州特色商品、达州名牌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提升达州品牌综合竞争实力,让更多“达州造”产品走出四川,销往全国。对参加“川货全国行”活动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其展位费、交通费和产品托运费50%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各县(市、区)单独组织在国内区域性中心城市开展的促销活动,取得明显效果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三、推动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积极做好设立达州海关的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对外贸易服务。认真落实国家出口退税相关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执行出口产品检验检疫费减免政策。积极组织企业参加中国西部(四川)进口展暨国际投资大会和“万企出国门”活动,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点对点市场拓展活动的支持力度。对参加广交会、南亚博览会、亚欧博览会、东盟博览会等知名专业展会、构建境外营销网络的市内企业,由市财政给予其展位费、交通费和产品托运费50%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支持培育外向型产业示范园区和出口基地建设,对企业发展外贸综合服务、购买出口信用保险、进行出口产品技术改造和研发等,在市级外经贸资金中给予支持。支持符合外经条件的市内企业参与境外大型工程项目招投标,对中标企业带动市内工业品销售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财政从本级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达州检验检疫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四、积极鼓励采购本地产品。定期发布大宗商品需求信息,组织本地企业配套对接,稳步提高本地产品采购配套比重。对具有本地化需求特点的各类采购项目,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和服务。本地产品参与保障房、市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集中采购商品、医保类药物招标采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对2015年采购使用市内工业产品比上年净增500万元以上的市内企业,由同级财政从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其实际采购金额5%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五、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组织本地企业依托“互联网+”,开展网购网销活动,提升达州品牌竞争优势。推动传统企业转型线上、平台企业布局线下,促进商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同城配送”、“货运超市”等新兴配送模式,加快推进“虚拟口岸直通车”建设。大力引进或用好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积极培育本土电商企业,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示范集聚区、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建设。对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总部、跨省区域性或功能性营运中心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在我市设立全国结算中心的知名移动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市场拓展活动,由市财政给予场租费和活动宣传费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中小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在市内注册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行业垂直平台,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销售额1%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市政府确定的电子商务集聚区,具备贸易、创新、品牌孵化、配套物流、金融服务、人才培训、统计监测等配套服务功能,形成较为完整的电子商务生态体系和产业链的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由市财政按投资额度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物流办、达州检验检疫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六、健全完善市场流通体系。探索城市社区便民生活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并逐步向农村地区推广。加快城乡配送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城市社区物流和农村城镇物流。支持农家店等零售终端“一网多用”,扶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生产资料批发市场转型升级。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设立达州特色产品专柜,举办达州产品推介会、特卖会。鼓励引导企业进入国内大型批发市场、大型零售企业等主流销售渠道,建立展示展销网点和连锁销售网点,对在市外特色商业街、旅游景点、机场、高速路服务区、火车站等新设立的销售网点由同级财政给予场地租金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扶持建设达州旅游商品孵化园,试点建设旅游乡村超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物流办、市旅游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七、着力优化服务发展环境。强化政府在市场拓展中的引导作用,加大企业培训宣传和政策支持力度,增强企业市场拓展意识,提高企业市场拓展能力。大力培育商贸流通企业和营销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商)会在市场拓展活动的组织承接作用,对行业协(商)会成功组织企业参展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其展位费、交通费和产品托运费50%的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培育完善第三方综合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对首次参与市场拓展的企业给予指导、帮助或代理开展进出口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本《通知》所涉及到的财政补助、奖励,相同项目不得重复安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通知》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通知》作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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