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指导线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8-04 | 失效日期:2015-03-17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指导线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指导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供养标准指导线
对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指导线提高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10元;对农村散居的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指导线提高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各区(市)县应从实际出发,结合经济发展和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及物价上涨情况,适时调整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使其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
二、资金保障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资金财政供给有关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及提高供养标准后增加的支出,由各区(市)县财政纳入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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