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10-1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3〕2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改革完善我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通过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有效整合监管职责,切实减少监管环节,明确和强化监管责任,不断优化资源配置,着力解决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实现食品药品全程无缝监管,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更好地推动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权责一致”。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行市、区(市)县分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职能清晰、责任明确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协作联动机制。
(二)坚持“上下对应、因地制宜”。市、区(市)县对应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全面落实职能、机构整合的要求,充实和加强基层监管力量。
(三)坚持“整合资源、统筹兼顾”。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划转人员编制,既要充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又要确保工商、质监等部门继续有效地履行职责。
三、主要任务
(一)整合市级监管执法职能和机构。整合原市食药监局的全部职责及市质监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和化妆品监管职责、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市商务局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重新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牌子,不再保留原市食药监局。新组建的市食药监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核定行政编制105名,对全市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整合原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机构,组建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为市食药监局直属副局级行政执法机构,核定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100名。
以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为基础,整合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涉及食品安全监督检验的相关人员编制、设施装备,组建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为市食药监局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同时,合理设置区域性的检验检测机构,所需人员编制主要从整合机构相应划转,不足部分从市本级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二)整合区(市)县监管执法职能和机构。各区(市)县要相应组建食药监局(挂食安办牌子),为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市食药监局的指导,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市食药监局的意见。新组建的食药监局核定行政编制32名(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领导职数按2—3名核定。
各区(市)县要整合本级食药监、工商、质监等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组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为区(市)县食药监局直属副局级行政执法机构,核定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不少于15名。
各区(市)县要按区域设立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食药监管所),为区(市)县食药监局派出行政机构,会同区域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食药监管所行政编制原则上按每所2—3名核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建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队伍,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要落实协管员工作经费,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不断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
(三)组建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食药监管执法机构。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要组建食药监局(挂食安办牌子),为管委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市食药监局的指导。新组建的食药监局核定行政编制22名(含食药监管所),领导职数按2—3名核定。
组建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为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食药监局直属副局级行政执法机构,核定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不少于15名。
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可结合实际,参照区(市)县设立乡镇(街道)食药监管所,并建立村(社区)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队伍。
(四)确定监管执法编制。为确保新组建食药监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需要,按照“编随事转,人随编走”的原则,全市工商系统按核定行政编制总额15%的比例划转,质监系统按核定行政编制总额5%的比例划转,质监系统执法机构按核定编制总额15%的比例划转。其他涉及职责划转的部门,要相应划转有关人员编制。同时,人员编制划转要按属地划转为主、面上调剂为辅实施。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机构所需编制不足部分,由机构编制部门从同级空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总量内置换,并相应核销所置换的事业编制。
(五)明确监管责任和分工。为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根据分级管理原则,进一步理顺市与区(市)县的管理权限,确保层级之间监管职责不交叉重叠,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和盲区。水务、农业、商务、卫生、食药监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并切实履职尽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无缝衔接。公安、工商、质监等与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在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市、区(市)县及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要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执法水平。要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及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要成立由政府或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承担。
(二)密切协作配合。工商、质监、食药监等涉及改革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部门和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有序衔接、运转顺畅。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商务、审计、食药监、机关事务等部门和工商、质监系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有关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等整合划转工作,确保改革有序稳步推进。
(三)改革进度安排。各区(市)县、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及市级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改革方案,切实做好职能机构整合、部门“三定”规定以及人员编制划转等各项工作,确保我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于2013年11月中旬前基本完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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