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1-2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通告
咸政发〔2014〕1号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预防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除夕至正月初七,在城市非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元宵节等其他法定节假期间0时至7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非法定节假日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婚丧嫁娶活动以及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可以在指定地点少量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内,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地点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库);
2、机场、车站、码头、广场、停车场、商场、旅馆、影剧院、体育馆、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3、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4、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山林、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区域;
5、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
6、居民小区院内。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的其他地点。
三、城区人民路一线、渭阳路一线、秦皇路一线、乐育路一线、金旭路一线禁止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
中华广场、统一广场、凤凰广场及周边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销售、燃放无生产厂址、无生产商标、无燃放说明、无安全标识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销售、燃放灵敏度高、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严禁形成集贸市场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超限量储存烟花爆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为了燃放,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重量不得超过15千克,并要及时进行燃放,不得长期储存。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全市烟花爆竹销售、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销售活动;未取得公安部门审核颁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从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取得市级批发合法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各县(市)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本辖区取得县级批发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直接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渠道采购烟花爆竹,严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活动。
七、安监、公安、工商、质监、城市综合执法、教育、民政、环境保护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大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加强禁放区域的检查,杜绝非法摆摊设点和燃放,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共同做好本通告的实施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春节前后应当持续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八、在限制销售、燃放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限制区域划定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由父母或其他成年人监护。
十、违反本通告,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通告,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伤亡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给予严厉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各企业及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要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尽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呵护蓝天,文明过节。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咸阳市公安局029-33880661、110
咸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29-33210796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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