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汉政办发〔2010〕12号 |
颁布日期:2010-02-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紧急通知
汉政办发〔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近期,我市各地燃放“孔明灯”现象较为普遍,出现了“孔明灯”漂移到高层建筑并引发火险的不安全隐患,对节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孔明灯”是以固体酒精等燃料为热源,通过加热纸质灯笼内的空气产生浮力,可随风飘荡的空飘灯笼。“孔明灯”属于飘浮不定的明火,在施放过程中受到风速气流的影响,容易造成燃料泄漏或引燃纸制灯罩,一旦飘落到加油站、液化气站、油库、居民屋顶、阳台、草地、林地、垃圾堆等可燃物较多的地方极易引发火灾,甚至造成人员伤亡。为消除“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区、文物景点周边、加油加气站、油库、燃气储备站、可燃物资仓库、森林防火重点区、机场净空控制区等场所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并没收产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禁止燃放“孔明灯”。
三、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工商、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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