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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德政办字〔2011〕31号
颁布日期:2011-04-0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实行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1〕31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及时了解掌握灾害信息,准确把握灾情发展趋势,有效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减少灾害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确定实行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灾情会商分例行会商和临时会商。例行会商:汛期(6-9月)内,每月会商1次,其它时间,每两个月会商1次,会商具体时间由市民政局确定并通知。临时会商:遇重特大灾情或紧急情况时,由市民政局临时通知会商。若遇特殊情况可用通讯方式沟通会商。

二、参与部门

例行灾情会商由市民政局根据灾害实际情况牵头召集,市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和协调员参加。重特大灾情的临时会商或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时,市政府分管领导、上述部门及其他涉及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三、会商主要内容

各种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综合各方面灾害信息;总结核实上月(或上两月)的灾情;确定灾害损失情况;分析灾害形势,研究救灾对策;通报抗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等。根据会商结果,由市民政局印发灾情会商简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会商工作,确保分管领导参会,并确定1名熟悉业务的联络员负责会商有关工作。(二)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提前准备会商需要通报的情况,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要提出初步意见。(三)凡会商作出的决定,各相关部门要在会后及时布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并将执行情况反馈市民政局。(四)今后凡灾情的核定和上报均以会商结果为准,各相关部门不得未经会商擅自上报。(五)市民政局要切实履行牵头单位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灾情会商制度的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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