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德政办字〔2016〕14号 |
颁布日期:2016-03-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41号)精神,做好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长效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观念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事关畜牧业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正确看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发展现代畜牧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的切入点、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一环,正确评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和畜牧业发展以及防疫工作考核的关系,切实做好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强化工作监督
一是要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二是要突出地方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三是严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责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必须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确保处理安全、彻底有效。财政、公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省实施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强化沟通协调,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
三、稳步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一)强化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按照上级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到2016年年底,全市拟建设完成8个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其中上半年拟建设完成5个(平原县、禹城市、夏津县、陵城区、临邑县),下半年拟建设完成3个(乐陵市、齐河县、宁津县)。其它不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县(市、区),当地政府应当与毗邻县(市、区)的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并由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根据辖区内养殖分布情况建立相配套的有统一标识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
(二)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2016年6月底前,我市存栏生猪200头以上、牛50头以上、羊200只以上、家禽3000只以上、兔300只以上的规模饲养场,必须依法建设配套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户)必须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要把配置无害化处理设施作为创建各级标准化示范场和“三品一标”验收的必备条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新建相关企业必须同步规划和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完善配套保障政策,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实施方案要求,全面落实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在养殖环节,将补贴范围由规模化养猪场扩大到散养猪,享受每头猪80元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其中按照规定需由市县财政承担的30元(市财政6元、县财政24元)必须补贴到位,确保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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