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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2012]104号
颁布日期:2012-04-0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青政办[2012]10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近年来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着力为“四个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做好今年的政府立法工作,要着眼于“四个发展”大局,牢牢把握发展主题和主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抓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切实保障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研究和把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注重运用法制手段解决突出问题,该立法的加快立法,该配套的抓紧配套,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废止的及时废止。

二、努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立法项目责任单位和省政府法制办要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防止越权立法。要坚持科学立法,遵循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一切从实际出发,通过立法切实解决我省的实际问题,注重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做好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在法理上站得住,实践中行得通。要坚持民主立法,畅通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体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都要通过“青海省政府法制信息网”集中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维护法制统一

立法项目责任单位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要从省情出发,认真研究新形势、新任务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善于通过立法来体现党的方针政策、体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精神,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基层群众的意见,特别要注意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把典型调查和全面分析结合起来,把局部经验和工作大局结合起来,注意研究和破解“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解决措施,增强政府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确立的制度和措施应反映出我省地方特色,贴近工作需要,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四、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政府立法工作效率

建立省政府领导下的省政府法制办、立法项目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相结合的立法协调机制。立法项目责任单位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和审查工作中要敢于坚持原则,本着对社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站在全局的高度,勇于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确保出台的制度有用、管用、好用。立法项目责任单位应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局出发,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中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有关部门关系紧密的事项,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立法项目责任单位与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修改过程中,对仍有分歧的问题,应当从推进改革发展大局、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进行分析、研究,找准矛盾的焦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防止部门利益合法化。对难以协调或者经过反复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在政府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省政协相关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适时邀请省人大相关委员会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立法审查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

对列入立法提交的项目,立法项目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领导责任,要做好起草、调研和协调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送审稿的质量。提交的送审稿规定的制度、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能解决实际问题;内容要具体、明确,逻辑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立法说明要阐明立法目的、必要性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规定的主要措施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等内容。责任单位应当于2012年4月31日前,将立法提交项目送审稿报送省政府法制办。不能如期完成的,责任单位要向省政府法制办作出书面说明。省政府法制办对已经报送的送审稿,应及时审查,对立法条件成熟,符合质量要求的送审稿,抓紧修改、调研、论证,按计划分期报送省人民政府审议。

对列入起草调研项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在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起草调研工作,作为下一年度储备项目。对成熟的起草调研项目,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可适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

对列入酝酿论证项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论证单位要做好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工作,准确把握项目调整的范围,立法的基本情况和国家相关立法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取得联系,推动项目论证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对省政府法制办发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应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领导签名并盖章后及时反馈。省政府法制办要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的重大、复杂、敏感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O一二年四月八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立法提交项目(10项)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3项)

项目名称责任单位

1.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订)省地震局

2.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省林业厅

3.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7项)

项目名称责任单位

1.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省发展改革委

2.青海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4.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修订)省人口计生委

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办法省水利厅

6.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法制办

7.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法制办

二、起草调研项目(15项)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7项)

项目名称责任单位

1.青海省三江源生态保护条例省政府法制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林业厅

2.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省环境保护厅

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省农牧厅

5.青海省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6.青海省邮政条例省邮政管理局

7.青海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省公安厅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8项)

项目名称责任单位

1.青海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法制办

2.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修订)省安全监管局

3.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修订)省经委

4.青海省草原监理规定(修订)省农牧厅

5.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修订)省发展改革委

6.青海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省国土资源厅

7.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商务厅

8.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三、酝酿论证项目(27项)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6项)

项目名称责任单位

1.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修订)省统计局

2.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省农牧厅

3.青海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省国家安全厅

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省教育厅

5.青海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省农牧厅

6.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气象局

7.青海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省交通厅

8.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省地震局

9.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省民宗委

10.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修订)省民宗委

11.青海省就业促进条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2.青海省预防接种条例省卫生厅

1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省农牧厅

省林业厅

1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省卫生厅

15.青海省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省农牧厅

16.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省民政厅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11项)

项目名称责任单位

1.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

2.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省发展改革委

3.青海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省环境保护厅

4.青海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修订)省安全监管局

5.青海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省公安厅

6.青海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修订)省财政厅

7.青海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监督办法省政府法制办

8.青海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省地震局

9.青海省草畜平衡办法省农牧厅

10.青海省草原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省农牧厅

11.青海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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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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